试论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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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摘要 在信息时代,虚拟财产已成为一种品种多样、规模庞大的新型财产。本文介绍了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着重剖析了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的依据和得失:从虚拟财产不具有知识产权特点、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等方面,否定知识产权说;从债权说并未囊括所有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债权说难以解释同权不同价现象、债权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及债权说对支配性的理解有偏差等方面,否定债权说;从虚拟财产主体享有支配权、处分权和对世权,虚拟财产的存在并无期限限制,以及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法中的物等方面,论证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关键词 虚拟财产;知识产权;债权;物权 中图分类号 D923.2文献标识

2、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 2015)05-0059-05 DOI10.13529/i.c 基金项目 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研究 ” (批准号: SHXW2013-H226) 在信息时代,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已成为快速增长、利润丰厚的新兴产业,而以网游装备、虚拟货币和 QQ 号码等为代表的虚拟财产 已成为一种品种多样、规模庞大的新型财产,且大有从网络进 入现实走进寻常百姓家之势。当下,虚拟财产纠纷和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虚拟财产的立法相对滞后,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尚存在分歧,导致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乱象纷呈、争议不断。 准确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为虚

3、拟财产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保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维护网络环境安全,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大体而言,目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说、物权说、债权说以及双重属性说 6 种不同观点,其中以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 3种观点最具代表性。鉴于 此,本文围绕上述 3种代表性观点,在介绍其基本观点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评判得失,从而论证虚拟财产属于物权。 一、虚拟财产并非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说及其依据 知识产权说认为,从本质上看,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可复制性,应将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至于虚拟财产是

4、谁的智力成果,则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的智力成果。对于运营商而言,虚拟财产是著作权。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其取得了著作权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的智力成 果,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的劳动所得,它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且能够转让。 知识产权说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从民事权利的划分标准看,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与游戏软件开发者和游戏玩家的人格不可分离,决定了它不能被纳人物(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可以存在经济利益,又使它与人身权客体相区分;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不应被纳入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从我国民法的规定看,虚拟财产是软

5、件开发者原创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精神性要素,因而应被归入作品范畴。第二,从虚拟财产的特 点看,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创造性和新颖性等特点,以著作权来保护最为适宜。 (二)知识产权说之否定 虽然从虚拟财产上依稀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 “ 影子 ” ,如两者都具备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征,但并不能因此而将虚拟财产归类为知识产权。事实上,虚拟财产既不是网络运营商也不是游戏玩家的智力成果,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1.虚拟财产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具备创造性、排他性、期限性等特点,而虚拟财产并 不具备上述特

6、点。第一,虚拟财产不具有创造性。所谓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是指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反观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宝物等,是根据既有程序的设定而产生和消失的,并不存在任何新的发明创造,只是根据游戏规则 “ 生产 ” 出虚拟财产。第二,虚拟财产不具有排他性。所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虚拟财产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不具有专有性,在一个游戏中往往会存在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也就是说,网络游戏中

7、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量产而非唯一的,某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性地拥有某一类虚拟物品。第三,虚拟财产不具有期限性。所谓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有。虽然虚拟财产的存续也有一定的期限性,但它的存在期限并不固定,也并不由法律规定,而是取决于其所依附的网络游戏和运营该款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 2.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三种客体 商标、专利和作品。那么,虚拟财产是不是知识产权的

8、客体呢?答案是否定的。第一,虚拟财产不是商标。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而非用来标注商品的标志。因此,虚拟财产不是商标。第二,虚拟财产不是专利。所谓专利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种专利。专利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 域性特征,虚拟财产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排他享有,不具法定期限,更无地域限制,因而也不是专利。第三,虚拟财产不是作品。从性质来看,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是智力劳动和精神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作品中,思想和情感占有重要位置。而无论 QQ 号码、电子信箱还是网络游戏中的

9、“ 武器 ” 以及网络本身,都不是思想和情感的表现,也不体现用户(玩家)、网络所有人的独创性。因此,虚拟财产本身不是智力创造成果,并不能反映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因而不是作品。 2.虚拟财产主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反论认为,网络 用户对虚拟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并据此认为将虚拟财产定位于物权无法理依据。如,有观点认为,外挂、非法复制、偷盗等在网络游戏中是被禁止的,网络运营商可以在不征得玩家同意的情况下将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虚拟财产删除和回收。其实,网络运营商删除、回收非法途径取得的虚拟财产,并不表明其对虚拟财产具有处分权,只是说明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况且,这种履职行为也具有严格的限制

10、条件,网络运营商并不能任意妄为。至于网络用户要不要处分以及如何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并无横加干涉的权利。 3.虚拟财产 的存在并无期限限制 反论认为,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期限的,不符合物权的永续性特征。如,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存续是有期限的,可以因网络用户终止合同、网络运营商依法解散、被法院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灭失,且虚拟财产灭失之后可以被恢复,因而,虚拟财产不是物权意义上的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不可否认,虚拟财产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灭失,但这种灭失并不是必将发生的。所谓物权存续的无期性、永续性,并不是指它永远不会灭失,而是指法律未对其设定期限。从这一点来看,法律并未规定虚拟

11、财产的存在期限。 4.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法中的物 反论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称为物权,而虚拟财产尚未纳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因而并非物权。如,有观点认为,将虚拟财产定义为物没有法律依据,我国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更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都无权在法律之外创设和行使物权。其实,虽然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为物,但并不能据此否认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第一,物是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概念。在物权法产生之前,物就早已存在;在物权法产生之后,也会有新的物不断产生。物权法定是必须坚 守的原则,但也不能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去界定物。如果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物,是不

12、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物权法之前不存在物,物权法之外不存在新的物?这种结论恐怕是反沦者本身也难以接的。第二,物未必有体。传统的物有形亦有体。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时代变迁,物权的客体在动态扩张中,现代民法业已摒弃 “ 物必有体 ” 的观念,创设出无体物、知识产权乃至信息权等新兴的财产概念。第三,物必有价值。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凡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人物权法保护。虚拟财产之所有成为财产,并走入法 律的视野,是因为其中蕴含着价值、关系到利益,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5.虚拟财产主体享有完全的对世权 反论认为,物权是绝对权,而虚拟财产所有人仅享有相对

13、权,因而虚拟财产并非物权。如,有观点认为,物权是可以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在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均为特定,因而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属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虚拟财产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以外,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还包括玩家与玩家、玩家与第三人 、第三人与运营商。从法律关系内容上看,还包括买卖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对于合法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游戏玩家,而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不特定人,完全符合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特征。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对虚拟财产享有直

14、接支配权,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的全部权能,虚拟财产权属于物权。 参考文献: 高立智,试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保护 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张斌,网络游戏中 “ 虚拟财产 ” 的性质认定 EJ3/OLhttp: /times 荆龙 .“ 虚拟财产 ” 面对现实考量 N.人民法院报, 2004-01-15. 石先钰,陶军,郝连忠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4) . 唐勇 .网络游戏中 “ 虚拟财产 ” 的法律分析 N.人民法院报,2003-11-20.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杨立新,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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