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改增 ”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分析 摘要: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 2016年 5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 “ 营改增 ”试点。这一政策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进入全面的增值税税制时代,营业税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自此,相关产业的税负及管理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对建筑业等行业的影响更为深远。 下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 在 “ 营改增 ” 政策试点行业逐步扩大的大环境下,建筑行业的加入也成为了势在必行的趋势。不可否认的是 “ 营改增 ” 政策无疑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可以表现在多个方
2、面。因此,本文将对该影响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究,并提出一些建议或措施。 一、 “ 营改增 ” 对建筑企业的不利影响 1.税负增大 营改增前,建筑业以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和按照 3%的营业税税率计算营业税税额。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照建 筑劳务收入的 11%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较大。
3、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有困难 在 “ 营改增 ” 新政实施后,出现了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情况是: 第一, “ 营改增 ” 前,因是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影响营 业额和营业税的计算,使得建筑企业对于劳务供应方和材料供应方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非常的关心。甚至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反而能够获得更具诱惑力的采购价格,从而更能降低企业的相关成本。 第二,营改增后,所有的行业均需缴纳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于目前建筑业的材料供应商流动性较大,并且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不一,甚至是当地的小型经销商或个体户,而这些供应商大多都不是一般纳税人
4、,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购买了材料,但是供应商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建筑企业所需的一些零星材料,比如铁丝、小五金、铁钉等,这些零星材料多为个体户销售的,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工程项目受施工地条件限制,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无法正常抵扣,使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就会造成建筑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了再购买材料过程中,企业支付了各种费用,但是无法获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销项税额。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 营改增 ” 实施后短期内可能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高于 “ 营改增 ”
5、实施前所缴营业税,进而导致企业的税收成本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同时,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一般人工费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30%。建筑企业人员构成复杂,除企业职工外还包括企业外聘人员、协作单位人员以及临时用工等。这些人员薪酬发放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大多也是 3%征收率的发票,和施工企业 11%的税负相比差距较大。 3.增加 ?务风险 由于建筑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存货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时,产生了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的资 产总额相对于营改增前,就会降低,甚至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另外, “ 营改增 ” 的实施,还会造成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例如建筑企业
6、的项目工程都要有保证金、垫资款的扣除,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只有 80%左右的暂扣款,其余的要到工程竣工结算这后支付,而一个项目的完工在三到五年之内是非常普遍的。而 “ 营改增 ”实施改革之后中,增值税却要做到当期缴纳,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大量现金流的支出,从而造成了资金紧张吗,增加了财务分险。 4.设备租赁费不能足额抵扣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成本,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租赁 部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增值税率为 17%,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租赁企业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承担 17%的增值税税负。税法规定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
7、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税率 3%) ” ,为降低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企业必然选择简易计税或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缴纳 3%的增值税,这将造成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 5.增值税发票认证难 度大 施工企业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范围分散,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规定,进项税必须在 180天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施工企业收到的发票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章是否合规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
8、与增值税的纳税方式不同,营业税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纳税程序简单;增值税采取在施工所在地预交 2%,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 “ 营改增 ” 对建筑企业的有利影响 1.减少重复纳税环节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是按照总包款减去分包款之后的金额,与相应的 3%营业税税率相乘所计算出缴纳的营业税。但是对于已收到的交过税金的材料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从而造成了同一课税对象重复纳税现象,同时缴纳了营业税与增值税。而实施 “ 营改增 ” 之后,建筑企业可以把增值税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额而确定所缴纳的税金,针对建筑企业所购进的设备、材料等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有效的避免了企业的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率。
9、2.规范建筑业行为 “ 营改增 ” 之后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为 11%,建筑企业在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之后都可以进行通过抵扣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有效避免了收到虚假发票的可能性,有效的规范了企业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好市场秩序。 3.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竞争力 在税收制度改革后,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施工机械设备所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促进企业汰旧换新,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企业能过购买新的机械设备,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操作人员,降低企业人工费的支出,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应对措施 1.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 尽管增值税可以对进项税 额进行抵扣,但由于在 “ 营改增 ” 的
10、税制改革中,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施工材料时,要确保供应商和分包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进行合作。 2.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首先,应对企业的人才队伍配置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与优化,充分提升职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其次,应结合建筑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将企业营改增 条件下的增值税制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从发票
11、开具到发票核销,整个过程应严格规范各项操作制度,使相关人员坚决按照企业制度与国家税制制度贯彻执行具体发票管理制度。 3.积极做好企业工程财务结算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 ?I 业业务与财务核算管理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核算制度科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业务数据核算精准。因增值税兼具普遍性与延续性双重特点,如果采用不同方 式对企业营业税进行核算,则增值税税收就会涉及不同人群。对此,需加强对建筑企业相关岗位职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充分强化企业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开具发票、抵扣认证、税务申报、系统变更及缴纳税款等相关业务操作实践技能。 其次,应在业务实施与经营过程中,
12、注重对企业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核实与结算,有效防止供应商、建设及施工单位等相互拖欠工程款项等情况出现,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因建筑企业主要成本费用为材料设备费,因此其与营改增制度下的企业进项税抵扣及相关税负具有直接关系。故为了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与管理风险,应转变传统 业务经营发展理念,科学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向其获取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额。 综上所述,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企业的税负变化影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因此,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内、外部造成的不同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立足企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