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也就是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伴随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行政范围不断扩大,为发挥行政机关能动作用,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对行政管理活动提出的挑战,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是单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在我国,由于法律“工具论”的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行政法体系本身极不健全,加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尤为突出,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消极不作为”,为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出现,应防止其错位和异化。行政处罚法首次在行政 处罚制度中确立了公正原则, 这是对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大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适用不当,必将有损公正原则,本文从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视角,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深入研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