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问题分析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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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问题分析和建议 摘要:文章结合实际分析了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下载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 2016)010-0000-01 一、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尚存问题 (一)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1.人民调解员整体年龄偏大,梯队层次不合理。调解员年纪大有一定的优势,经验阅历丰富,处事沉稳老练,人际关系沟通协调上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但是受精力体力所限,在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中,年纪大的调解员日渐吃力。加之电脑网络技术、调解信息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其日常工作运用中也受到一定局限。

2、2.综合能力素质不高,复合型人才较少。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已突破传统上意义上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的说和劝架,逐步扩展为涉及法学、心理 学、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语言逻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当前调解员队伍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有法律专长者较少,尤其是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才,如涉及医患、房产、工商、交通等纠纷,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调解技能,同时还要掌握相关诸学科专业技术知识,这种专家式、复合型的人才缺乏,对一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疑难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队伍不稳定,调解员专职不专。人民调解员队伍由

3、各调解级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来源及结构层次比较复杂,招聘、培养、使用、考核及管理还不够规范,人员的 进出管控还不够严格,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街道、社区调解人员调整变化较快,造成了人员培训及工作不能够及时衔接,从而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街道及社区专职调解员专职不专,一人兼多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加之基层日常工作繁琐,对调解工作干扰较大,因此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 (二)工资待遇偏低,组织网络不健全 目前,人民调解员的保障主要分为两部分:专职调解员实行工资福利与工作绩效挂钩,兼职调解员工作补贴实行 “ 以奖代补 ” ;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工资福利由司法行政经费保障,街

4、道社区调解员工 资福利纳入街道社工统一保障。因受经费限制,调解员的工资及补贴总体偏低,难以招聘和留住优秀的调解人才。特别是司法行政经费保障的调解员工资待遇与街道民政社工工资待遇有差距,也是造成调解队伍不稳定因素之一。工作中还存在安于现状,干好干坏一个样的 “ 大锅饭 ” 现象,缺乏必要的工作激励机制。遇到复杂纠纷或遇疑难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矛盾上交,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也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 在我国,由于人民调解坚持不收费原则,导致运转经费缺乏保障,这是一直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随 着农村税费的全面取消,乡镇财政更为紧张,要用乡镇的财政解决调委会的运转经

5、费是相当困难的,而在村委会中,由于调委会成员的一些实际困难没有得到切实解决,有很多调委会成员已经外出打工谋生,使村调委会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司法所办理,由于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只能靠法律服务维持。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人民调解员,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主持调解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调解收费,人民调解不能收费,这样做会引起社会上一些人议论认为司法所在乱收费,但司法所也有苦衷,不收费就难以维持。另外法律服 务所法律工作者调解不收费本就是无法生存。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建议 (一)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1.完善指导协调机制。由纠纷所涉行业的领导任组长

6、、副组长,纠纷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司法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组成指导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筹建、调委会制度设计及职能确定、调解员选聘及培训、调解经费保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安排调解特定领域纠纷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大事项。 2.促进联动协作机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联动协作机 制。整合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的资源,根据行业调委会工作各个环节的需求及时予以配合和联动。二是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联动协作机制,通过制定应对群体性重大纠纷的处置预案等形式的方法,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纠纷处

7、置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 3.加大行业咨询机制。建立由资深律师、法官、专业人士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委员等组成的专家库。专家接受专业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可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 (二)完善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 首席人民调解员在调处疑难纠纷时,是代表政府与百姓群众互动。尤其当涉及到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时,比如医患、土地纠纷等比较难处理的纠纷时,司法局长出面协调,可以比较好地协调与公安、卫生、民政、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使之共同出面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取证会容易很多。 首席人民调解员可以由局长担任,其优点是可以减轻人民调解费时、费力、无偿给人民调解员带来的懈怠情绪,

8、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增强司法局局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实际上,很多纠纷并不是在一级就能 调解好的,由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可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来调解矛盾纠纷。首席人民调解员出面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可以让老百姓看到政府对纠纷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实际上,很多老百姓喜欢上访的原因也就在于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认为领导的重视可以让纠纷得到更加公平地调处。 比如国内某市自 2011年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以来该市 E县 641名各级首席人民调解员凭着自身专业素养,主动担起调解大案、难案重任,主持调处疑难复杂纠纷 254件,调处成功 251 件,调处成功率达 98.8%,首席人民调解员已成为 全县人民调解队伍的 “ 领头雁 ” 。 首席调解员还可以实行案情法律会商制度,邀请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案情事实进行详细的法律解析,使调解结果经得起历史推敲,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维护。对于影响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纠纷、老大难的历史遗留纠纷时,首席人民调解员应注重调解策略,创新调解方式,最佳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首席调解员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也要与国情相适应,这是适应国情的有益探索,并且还在应当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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