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本意是协调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避免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以促进人员、资本和技术的国际流动。然而,利用位于拥有税收协定网络国家的居民基地公司来“套用”税收协定,已成为国际税收筹划技术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自然,这与税收协定的目的和初衷是相违背的。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总的政策前提下,税收协定对跨国纳税入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和收入来源的缔约国提供的税收利益,通常有以下七个方面:1.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免于征税,除非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收入来源国也只就其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而且所征税款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甚至还可以免于课税。3.从事专业性劳务的独立个人劳务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除非该人在收入来源国设立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时间(或收入数额)超过规定限度。在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的情况下,也只能按照归属原则确定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