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聘与离职的有关规定 1.员工与公司均可通过约定的条款终止劳动合同。 2.合同期内的员工若欲终止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做出“辞职报告”,亲自提交给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上报公司经理。公司经理根据该员工及所属部门的工作安排情况,建议其具体离职日期。 3.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则由人事部给该员工出具加盖公章和经理签字的“终止合同通知书”,通常员工无违纪现象时,公司人事部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最后支薪日,并通知该员工最后工作日。 二、 公司人事部在收到员工辞职、解聘信息后,应立即通知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暂时冻结离职员工各项款项,清算离职员工的各项借款、往来账务、借用物资等。清算结束前,工资、奖金等一律暂停发放。 三、 各部门经理或主管应立即安排离职员工做工作移交,内容包括:1.所经办的工作业务内容,未完成、待进行或其他未交代的工作。 2.客户或合作单位的名单及名片等全部资料。 3.现款、账目表、凭证、材料、样品、工具、钥匙、仪器设备等,规章、文件、证件、胸牌、工装、图书、技术资料、职务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