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规定1 目的1.1 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有关事项审批权限。1.2 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流失。2 离职种类及概念2.1离职2.1.1 广义的离职指在公司一定职位的员工因某种原因而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2.1.2 狭义的离职是指雇员在一定条件下与公司形成长期或永久性终止劳动雇佣的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离职”即属于此种。2.2 辞职:员工因故而主动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雇佣关系。2.3 辞退(有薪解雇):因公司事业发展,原职位工作人员的能力不再适应其业务需要或因公司业务精减而出现富余人员并对上述人员主动给予解除雇佣关系。2.4 自动离职(无薪):员工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连续三天离开公司或原工作岗位。2.5 开除(无薪解雇):公司因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而对其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2.6 符合开除的条件:2.6.1一年内记大过二次者;2.6.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2.6.3玩忽职守、办事不利,造成一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