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证员办证质量,维护公证行业整体信誉,促进公证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之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公证处接受和认真办理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员的投诉,是使公证员执业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公证管理工作接受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本处指定专人负责。 二、公证处设立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2970107,13606352000。 公证处上班时间拨打2970107;下班及晚间拨打13606352000。 三、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处接待书面投诉的,值班员应当于当日记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