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局行政效能监督,畅通行政效能投诉渠道,加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力度,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力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纪发2006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二、投诉处理机构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办理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