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及影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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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及影响分析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的现状 下载 截止到 2013年 4月底,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共有 355家,我们通过对这355 家高管减持、离职现状的统计,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高管离职套现人数逐年上升 通过对表 1 进行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有 35名高管进行股票减持, 48名高管离职,有 4名高管离职套现,其中离职套现占减持人数的比例为 11.43%,占离职人数的比例为8.33%; 2011年有 139名高管股票减持, 154人离职, 8名高管离职套现,其中离职套现占减持人数的

2、比例为 5.76%,占离职人数的比例为 5.19%; 2012年高管减持人数增加到 339人,辞职人数增加到 265人,离职套现人数增加到 25 人,其中离职套现占减持人数的比例为 7.37%,占离职人数的比例为9.43%。 (二)高管离职套现的地区差异较大 如表 2 所示,东部高管减持和离职套现的公司最多,分别为 111 家和 22家,其中离职套现占减持公司的比例为 19.82%;而西部有 17 家公司高管减持, 3家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离职套现占减持公司的比例为 17.65%;中部则有 9 家公司高管减持, 5 家公司高管离职套现,其中离职套现占减持公司的比例为 55.56%。 东部地区减持

3、公司占总减持公司的比例为 81.02%,离职套现公司占总离职套现公司的比例为 73.33%;西部地区减持公司占总减持公司的比例为12.41%,离职套现公司占总离职套现公司的比例为 10%;东部地区减持公司占总减持公司的比例为 6.57%,离职套现公司占总离职套现公司的比例为16.67%。 (三)高管离职套现与所属行业有关 根据表 3 数据发现制造行业公司的高管减持和离职套现的数目最多,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信息、软件技术服务业,但也只有 10%左右,其他行业的就更少了,所以高管离职套现跟行业性质有关。 (四)离职套现的高管职务分布较广 从表 4 可以看出创业板中副总经理的股票减持人数最多,其次是公

4、司董事,人数都在 100 以上,而离职人数则是董事最多(有 196 人),其他职务如监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减持人数和离职人数较多,但离职套现人数并不是很多。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为何如此急迫地选择辞职来套现,其行为的背后显然隐藏着制度性的根源: 1.创业板新股发行机制的弊端造成了 “ 创富不创业 ” 的恶果 “ 如果制度规则想要影响将来的行为,就应该反应其制定者所期望的效果 ” ,显然,新股发行没有达到预期的公正效果,在多方博弈中出现了许多弊 端,这些弊端直接导致了新股发行价格的虚高。 2.创业板的制度漏洞给予高管辞职套现获利机会 根据

5、目前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分为禁售期和限售期,然而在职股票套现期限远远长于辞职套现的期限,所以基于这个规定,公司高管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尽早套现获利,都纷纷选择辞职。 3.监管体制改革推行不力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仍然沿用主板上市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专设的监管五处来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然而这种单一的集中监管已经无法处理创业板市场中 不可预知的利益输送,非理性交易等违规行为,对那些入股的公司高管突然辞职套现的监管尤为显得捉襟见肘。 (二)主观原因 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高管辞职的原因主要包括:工作调动、退休、健康原因、个人原因等。根据表 5

6、的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高管离职都是因为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其他家庭、身体、年龄等方面人数相对较低,而对于离职套现来说绝大部分是因为个人原因。 1.因未达到预期业绩而请辞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经历了上市之前的高速发展后,上市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延续上市前的高速发展 ,从而造成高管的一种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导致高管离任。从统计调查存在高管辞职的创业板公司来看,业绩普遍低于预期。 2.另谋发展的需要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许多高管是公司的创始人,公司上市后其财富获得了巨大的增长,但是从这些高管中获得的财富的大小来看,差异较大,多则上亿,少的几百万。对于那些获取了巨额财富的高管来说,另谋发展或许对他们来说吸引力并不大

7、,而对于那些获取财富较少的高管来说更有动力去谋求更大的发展,选择更多的捷径以求获得更多的个人财富。 3.快速套现利益的诱惑 创业 板上市公司本身都是一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所以公司上市后,股价会有一个很大的上涨,而公司的创始人做为原始股东在套现利益的驱动下,会选择卖出股票,即使牺牲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在所不惜,因为套现获得的巨大财富已经足够抵消他们从创业经营中获得的利润。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的影响 (一)对公司的影响 对某些高管而言,上市成为了一种圈钱的工具,而对于公司来说高管尤其是持股高管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创业板

8、上市公司基本 都属于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发展行业,因此对高新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而高管中很大一部分是核心技术人才,所以这部分人才的离任将会对公司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的经营都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对社会的影响 1.对投资者的影响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来说高管对公司内在价值的高低是最清楚不过的,一旦公司高管认为股票市价高过了公司本身的价值他们就会选择出售股票套现,当这种套现行为作为了一种信号传递给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后,投资者将会对公司的股票估值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选择 抛售公司股票而造成股价下跌,最终动摇投资者的长期持股信心。 2.对整个创业板市场的影响 当初设立创业板

9、的目的是为了让创业者获得与他们的付出相匹配的财富,同时也能让投资者得到高成长型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财富。而当高管离职套现成为了一种风靡整个创业板市场的 “ 怪异现象 ” 时,实际上这和监管部门所追求的 “ 建设一个具有创新表征的对中国经济具有中长期效应的创业板 ” 的目标背道而驰。高管人员创业成功就离开的行为也不利于企业的规模运作和创业板市场良好秩序的构建。 四、预防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的措施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对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觉得目前辞职套现的利益远远大于跟随公司一起成长所获得的利益,反之,如果公司能以合理的有效措施保障公司高管在公司持续的发展

10、经营过程中获得自身所需要的财富和声誉,那么目前创业板市场这种高的高管辞职套现率将会大大降低。因而如何使他们为公司付出而在未来取得的利益远大于目前离职套现而获得的财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保持业绩增长 许多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使公司成功上市,都会在上市前对公司业绩进行虚假包 装,或者业务比较单一,所以当公司上市后业绩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因此,无论是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为了防止高管离职套现,保持高增长率是必要和正确的选择。 2.改进股权激励机制 就股权激励而言,一方面应该注重长期激励政策,设置价格期限等后置条款;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持股较少或者没有持股高管的股权激励,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11、3.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体系 可以加强高管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减持股票时必须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引导创业板上 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便延长持股高管离职后的限售期限,使离职高管减持速度不能明显超过在职高管。并要求发行公司高管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任职承诺期限,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离职行为进行规范。 (二)法制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 目前对创业板的监管主要还是来自证监会,但这种有限的行政监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尽快采取一些措施来更好地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使其相应的法制更加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1.建立严格的创业板市场准入

12、原则 我国创业板市场 体制还不完善,监管水平还不高,许多公司为了上市对其业绩进行包装,据业内人士透露,从每年新披露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中就可以发现,创业板公司的高成长性很难持续,这和公司上市前的披露有很大的出入。而企业的高管熟悉自己公司的发展前景,所以一旦公司的发展达不到自己的预期,倒不如选择趁早离开。所以行政监管部门针对这种涉嫌包装上市的现象应该给以更多的上市之前的资质审查,适当提高入市门槛,让那些真正符合创业板上市要求的公司能够在资本市场募集到所需的资金。 2.改进限售期规定 一是可以直接改进限售期的长短 ,根据目前高管离职套现对市场的影响来看,现有的限售期偏短;二是可以利用限售比例来调节

13、限售期;三是可以将限售期与企业的经营期限和业绩指标等联系起来,对于上市之前经营期限已经较长的公司设定较短的限制期,而对于经营期限还比较短的公司则应该设定较长的限售期,这是因为前者的业务模式已经趋于成熟稳定,比后者的经营风险小。 3.提升高管离职套现成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如需进行转让就必须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但这种规定并不利于抑制高管离职套现,为了更大限度地 遏制高管一上市就套现现象的高频发生,累进税率的实施或许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另外在离职套现的高管中有一部分是为了逃避法律约束而假离职,也就是说虽然不再担任高管职位,但仍然在公司担任其他的职务,因此可以对这部分高管在离职套现后的再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可以建立诚信档案,作为未来再就业或者再上市的一个准入条件。 4.高管离职套现难度的提升 针对目前创业板高管辞职套现现象的频繁发生,监管部门可以从不同的制度层面来加以遏制:( 1)以制度形式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或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连续 盈利 3 年或者上市后持续经营 5 年之前,不能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2)尽快建立上市公司减持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作者单位: 尹飘扬 淮阴工学院 杨雪梅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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