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如何完善市场价格监管 摘 要:文章阐述了市场价格监管现状,剖析了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的一些构想。 下载 关键词:市场价格监管;完善策略;现状 2014年 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 8个文件,放开 24 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 1 项定价权限。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防范价格异动。二是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放开价格为线索浅谈市场价格监管的完善。 一、市场监管与市场价格监管 关于市场监管,有学者认为它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
2、机关、经济职能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对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 监察与督促,此观点将监管主体表述较为全面,但未对监管的内涵进行完全表达。也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监管,认为它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经济监管是指对宏观调控过程以及宏观经济决策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管理活动,狭义的经济监管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对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此种观点虽然较为全面的定义了市场监管,但是广义与狭义的内容没有形成有机整体。 本文认为,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由此,市场价格监管 是指市场价格监管主体对制定或
3、影响市场调节价形成的相关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市场价格监管现状 根据我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的机构设置,价格主管部门中的价格监督与反垄断部门是我国市场价格的专项监管部门。对于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即市场调节价,其具有监督检查的职权,这项职权的实质是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的合体,即依法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暴利、变相涨价或降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市场价格行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裁决和处罚。同时,行业组织的行业监 管、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与价格监督与反垄断部门的专项监管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市场价格监管的体系。
4、三、市场价格监管现存的问题 (一)政府价格监管部门既当 “ 球员 ” 又当 “ 裁判员 ” ,缺乏市场监管的独立性。目前,部分行业仍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价格活动。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很难实现监管的独立性,也极易引起监管上的信任危机。 (二)政府部门的市场价格监管方式不够科学,效率较低。如 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将市场价格监管的重点主要甚至全部放在终端价格上,忽视了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市场价格监管,容易导致市场价格监管的片面性。 (三)其他主体的市场价格监管作用发挥有限。从近几年频繁出现的“ 价格联盟 ” 、统一涨价的价格违法案件,
5、暴露我国行业内价格监管的机制(即行业自律)尚不成熟。消费者的价格投诉和举报虽然数量在上涨,但是很多消费者对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清,投诉举报顺利且成功查处的案件比重不高。新闻媒体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舆论披露虽然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但不利于事后政府价格监管活动的开展。 四、市场价格监管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价格监管的法治程度不高。现实中很多政府权力仍缺乏充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决策较为随意,这就给市场价格监管带来一定的风险,尤其在同时具有监管与其他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这种监管带来的风险就更高了。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价格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价格法规定的价格违
6、法行为不够细化,如对价格暴利的规定在行为认定上缺乏判断标准,相关法律责任的实施主体不明确等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未 做出明确规定,如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 “ 度 ” 的具体把握;价格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过低,惩处未达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部门被赋予过多的行政权力,权责利未统一,弱化了社会其他主体价格监管作用。由于承载较多的权力和职能,在权力、职责、利益未能实现有效平衡与统一的情况下,一些本可以下放或交给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其他主体承担的权力和职能被政府牢牢握紧,势必弱化社会其他主体对市场价格监管的影响力。 五、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的构
7、想 (一)将政府价格监管的职能与其他 价格职能划入不同政府部门。政府价格监管不再与政府定价、宏观调控同属于一个部门,这种设计不仅能使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管,还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宏观调控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管,杜绝了过去 “ 同是一家亲 ” 的监管尴尬。 (二)完善市场价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价格放开并非意味着放任不管,根据价格法的精神,放开价格的市场监管应该遵循市场机制作用,同时,由于放开价格后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信息不再像过去由政府牢牢占住先机,为此,应实现对市场价格活动的 “ 全过程 ” 的监管,积极获 取包括市场供求情况、市场价格形成和变化、市场价
8、格行为、市场价格行为的社会效应等,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察觉、事后有动作。 (三)简政放权与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应同步进行。为了杜绝放开就涨、放开就乱现象的发生,在政府分步简政放权、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或让渡部分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调整的情况下,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类别的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则,如市场价格活动的相关适用主体、禁止性与鼓励性的价格行为、存在禁止性价格行为的责任等。在价格监管的办法中,应明确和丰富监管的 主体、内容、职责、方式及程序或途径的规定等。 (四)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的立法。完善立法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力保障,修改现行价格法律法规与逐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促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符的规定,完善如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界定和管理、价格职能的分配、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等问题,理顺市场价格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顾功耘 .经济法 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李昌麟 .经济法学 M.法律出版社, 2008. 徐清,李志勇 .论市场监管法 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J. 云南大学学报,2012,( 5) . 作者简介:林华( 1982-),女,壮族,广西隆安,广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