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下载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 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
2、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 1、公共信托理论 每个公民
3、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2、公共产品理论 如前面所提到的,大气、税、资源、阳光等资源可以被任何人消费利用,而且都不需要为使用支出费
4、用,这些资源不具有排他性,此为公共产品理论。对于这种具备公共产品的资源,虽然在使用上不具备排他性,但是同时也负有防治环境污染、制止污染环境的义务,即对别人的优良环境权负有义务。 3、环境权理论 公众对于行政机关致力环境保护的行为有监督、评价和问责的权利,同时,公众或者其信托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应的信息,享有知情权。这就是环境权理论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包括采光权、通风权、宁静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资源可持续利用权等,其形式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健康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议事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诉讼权等。环境权的确立,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公民参与环境权的必要性
5、分析 (一)公民参与环境权是我国政治发展的需要 公众参与环境权实质上是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与管理,体现了环境立法的民主。环境保护参与者对环境保护或是监督管理,或者提出自己及其所代表的民众的意见或建议,成为环境保护最直接也是最广泛的民意的反应。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政府管理和弥补政府失灵的需要 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能引导政府走向民众更为关注和关心的一方,而并非只是依附于政府,只是照着政府的政策实行。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避免市场失灵情况的发生。另外,动员被环境污染带来负面效益的群体对抗制造负面效益的群体,相互制约,能大大减少环境保护管理成本。 (三)参与环境保护是促使公众对于
6、环境问题尽责 除了企业和政府,公众对于环境问题也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的日常消费行为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小的破坏。另一方面,公众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参与环境权,有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给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性权利,让公众不仅有主人翁的意识,更加需要具有一种责任意识。所以公民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公众对本国的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获取信息的权利。 (一)我国环境知情权虽然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国外成功经验相比,还有一些缺陷,具体如下: 1、环境权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公民享
7、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导致公民环境权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有些行政机关以法律没有确切的规定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的规定为借口,对于环境状况的资料不公开,不信息提供,阻碍公民知情权的实施,对环境的保护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单向公开的方式较难保障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世界各国有两种普遍采用的方式: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我国实行的是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对于部分环境信息定期向社会通报,比如城市空气质量、河流沿岸环境状况等。而不存在依据公民的申请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的方式。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环境管理行政机关管理的环境状况信息得不到监督,有可能只面向社会挑拣正面性的情况公布而隐瞒负面性的数据,导致公
8、民环境信息的落后,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二)对环境知情权完善的建议 1.将“环境知情权“纳入国家的根本法之中,明确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环境管理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手段。2.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应有多种形式,尤其应当把公民个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明确在法律当中。 四、公众环境参与权 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中是民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途径有:参与到环境立法、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等。对于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权,除上文所述,还存在着一些缺失,具体
9、如下: (一)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缺陷 1、公民的环境参与明显的处于“依赖政府型“。这是讲公民对于自己以及自己所代表的组织应该做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没有一个明晰的认识与决策,跟着政府的导向或者思路走。认为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缺乏责任心和自觉性。 2、参与环境保护的居民来源不均衡。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城市的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较积极,而农村的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很少,更谈不上对于环境保护发挥主动能动性,使环境保护走向多元化发展的方向。 (二)对完善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建议 1、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环境保护的参与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也是为了个人
10、的生存,更多的应当看作是人类的生存发展。对于环境参与过程中的任何疑点和建议,踊跃提出,而不是等待政府发号施令。培养责任心,使之认识环境保护参与的重要性。 2、对于居民来源不均衡,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乡镇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还可以在乡镇成立环保民间组织,多层次的搭建政府与公众对话的平台。对环境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解读,对于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多听取,合理的多采纳,才能达到环境保护与社会和谐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只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 【3】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319 页。 【4】刘莎莎: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 年 9 月第 8 卷第 3 期 。 【5】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究,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单文桃,女,甘肃临洮人,甘肃政法学院 2009 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