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分析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这表明在新一轮产业机构调整过程中,文化产业的地位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国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笔者从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角度,分析当前文化产业投资现状并提出建议。 下载 关键词:文化产业 投资主体 一、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主体概况 “文化产业”可以用以下定义来描述:指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包括从事物质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以文化为内涵的各种服务活动的集合(王新忠,2008)。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如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广播
2、影视和文化艺术等为主的产业项目,创造增加值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 42 %;新兴文化产业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实现增加值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 18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构成的“相关层”有从业人员 555 万人,创造增加值为 1920 亿元,占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的 40 % ,其发展规模在整个文化产业发展中占据了近一半。 这里笔者将上述前两类文化产业归为“文化消费”产业类,将第三类型归为文化消费类的辅助产业。可以看出这两类产业的各自特点与联系:前者提供的产品内容是以影音、图像、文字、行为等交流媒介为载体,供消费者直接占有的精神文化产品或劳务;后
3、者则是为前者的顺利实现而提供必要的设备、工具等实物支持。在此重点分析文化消费产业类。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占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文化消费部分)绝对比重的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而这些产业(如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领域进入门槛较高。其一是初始投入资本量与经营资本需求量大;其二是制度门槛设置较高:由于我国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的性质大部分从属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下级机关,资本构成的主要部分属于国有或集体性质,其中又以各级财政投入占主要部分。另外,较大规模的文化艺术活动、群众集体娱乐活动也主要依靠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运营,除部分中小规模、以商业宣传为目的的文
4、娱活动外,民间资本基本无力组织参与面广、影响力大的文化活动。 二、公有资本与民间资本投入文化产业的各自优缺点对比 公有资本投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多涉及受众面广、影响大的大规模、大投资项目。一方面依靠财政支持,可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投入文化产业;另一方面,公有资本负责方凭借审批、组织和管理的权力,能够以划归承办、协办等形式广泛吸纳其他商业资本进行投入。而民间资本(除商业性质的文化宣传活动外)体现出运动灵活、营利性目的强等一般民间资本所具有的特点。另外,民间资本投入主体与广大群众联系紧密,相对于公有资本可以更准确地反应文化信息,能够更好地将资金投入到群众需求较大的一些文化消费领域,使资金配置更有效率
5、。 在文化产业领域,上述公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各自优势其实也是彼此欠缺之处。除此之外,民间资本由于其逐利性驱使,在资金投入领域上可能有违社会主义法律、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等与和谐社会目标相悖的倾向,向受众提供低俗、消极的文化消费产品,这也是职能部门审批准入制度实行的必要性所在。当然在类似于垄断手段的审批准入门槛约束下,一些具有相当规模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部分文化产业领域,使其效率高、市场针对性强等优点得不到发挥,造成相应的产业领域不能满足群众文化消费的需求。 三、放开与规制并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目标的二重性,决定了既要有公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又要有民间资本的充分投入与发展。为了发挥各自
6、优势,规避无效率或有损公众福利的状况,应当从文化产业自身特点出发,注重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的适应性变革。 文化产业的最特殊之处是其所提供和消费的是一种以非实物形式存在的,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社会心理和情绪、造成各种社会影响的产品或劳务。这就决定了在具有其他产业特征的基础上,文化产业应更注重政府规制的针对性,同时保证效率的充分发挥。 一方面,降低文化产业进入门槛。特别是要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明确职能部门审批权限和范围,去除寻租特权,使民间资本优势在文化产业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明确文化产业规制的目标、对象、范围,界定清晰的规制权限,使文化市场的规制行为针对性强、效率高地进行。总体来说,就是要在文化产业内明确个主体权利的行使范围,特别是要偏向性地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利,减少对民间资本的限制。 参考文献: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王新忠;经济师2008.2 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建议:吴隆杰;宏观经济管理2008.1 (责任编辑:罗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