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政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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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政策建议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众筹融资近年来在国内网发展非常迅速。文章在概括了众筹融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描述了众筹融资的基本类型和运行模式,全面分析了当前国内众筹融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点,并从完善监管和法律法规以及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众筹融资的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下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风险;建议 一、 众筹融资概述 众筹,翻译自英文 Crowd Funding 一词,意思是汇集多人的投资力量,支持他人的奋斗和努力。众筹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等资金需求方通过互联网平台汇集众多零散的投资者进行小额投资,以支持募资方创业经营或进

2、行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其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项目发起者在众筹网站上展示项目,个人出资者根据项目信息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取相应的汇报;另一种是项目发起者通过向大量出资者销售新公司或即将立的公司的股权为公司进行融资。众筹融资发展的标志事件是2009 年 4 月美国 Kickstarter 大众筹资网站的上线运行,该网站通过搭建互联网融资平台对社会公众进行筹资,实现对有创造力和创新想法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其融资金额从几百美元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众筹融资意图非常多元化,从灾难捐赠到图书出版,从艺术家狂热的粉丝支持到政治竞选、筹钱创业等。 众筹融资的特点在于使社交网络与“多数人资

3、助少数人”的募资方式相互交叉,并带有利用互联网资助圆梦的色彩。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大背景下,众筹为更多小微企业或拥有创意项目的个人提供了融资可能,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众筹融资也为普通大众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众筹融资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了传统投资银行所具有的 VC/PE 的融资功能,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对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一种商业模式上的创新。 由于准入门槛较低、融资速度快、出资人参与感强以及项目宣传推广迅速等优点,众筹融资在全球发展非常迅速。据全球著名市场研究公司Massolutio

4、n 一份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 4 月,全球众筹融资网站将近 800 个;2012 年筹集资金规模约为 26.6 亿美元,较 2011 年增长 81%左右,2013 年全球众筹融资规模达到 51 亿美元;从融资项目内容来看,更多资金投向新兴公司和小微企业。 众筹融资在我国也开始迅速发展,目前约有 21 家众筹融资平台,典型代表如天使汇、网信金融、众筹网、点名时间等。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为 230 个项目成功完成超过 10 亿元的融资,其融资平台上有超过 1 000 家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有超过 20 000 人的创业者会员,有将近 1 000 人的认证出资人。清科集团和众筹网联合

5、发布的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 年上半年)显示,仅 2014 年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募资总额 1.88 亿元,来自 1 423 起众筹项目,参与众筹的人数已超过 10.9万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兴模式,众筹也受到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如深圳 2014 年的 1 号文件中,已经将加大对网络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可以预见,在未来国内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模式,众筹融资在国内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二、 众筹融资的基本类型和运行规则 众筹融资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捐赠型众筹(Donation-base

6、d)、奖励型众筹(Reward-based)、债务型众筹(Debt-based)和股权型众筹(Equity-based)。捐赠型众筹是个人以捐款或赞助的形式为众筹项目提供财务上的资助,不追求投资回报,典型形式如赈灾捐款、国外的政治选举等;奖励型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对出资人提供一些非金融性的奖励作为回报,如 VIP 资格、印有标志的 T 恤等,通常应用于创新产品的融资,包括对技术产品和电影、音乐项目的融资。债务型众筹类似 P2P 贷款,是指众多出资人借钱给一个项目,获取一定的财务收益,由项目发起人到期后连本带息进行偿还。股权型众筹通常用于初创的小微企业,项目发起人通过向出资人提供自己公司的股权为项

7、目筹集资金,这种模式在国外应用很多,尤其是 IT 行业或者消费产品等领域。 众筹融资平台的基本运行规则主要有:(1)项目发起人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众筹平台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上线的审核、沟通、包装和指导,对每个项目设定具体的筹资目标和筹资天数。(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筹资目标金额,项目众筹即获成功。(3)在项目成功后,众筹平台将所融资金交给项目发起人,而在具体做法上,国内外众筹平台做法有些差异:国外众筹平台通常会将融资金额一次性汇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发起人可以通过取现的方式获得现金;国内众筹平台站在风险控制方面做了部分调整,项目成功后一般会先付一定比例的款项(如:50%或 70%)给项目发

8、起人,项目发起人完成自己的项目并对所有投资者给予回报,待所有投资者确认收到回报后,众筹平台才会把余下的款项交给发起人。如果项目筹资失败,已获取资金全部退给投资者。 三、 众筹融资的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众筹在国内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但从目前发展的情况看,众筹融资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1. 法律风险。在国内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众筹融资业务模式非常容易与非法集资进行混淆,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

9、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下,发起的项目基本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项目推荐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公开进行,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回报,筹资对象为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似乎满足了非法集资定义的所有要素,如何从法律上划清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需要法律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此外,股权类众筹还与国内证券法以及公司法明显冲突。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

10、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 200 人的,视为公开发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 50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 200人。因此,股权类众筹极易触发法律红线,在国内也被严格限制。2013 年5 月证监会曾召开专门会议,将部分公司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明确被叫停。而根据中国众筹模式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 年上半年)结果显示,国内八成以上的众筹资金却都投向了股权众筹,使得在当前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众筹融资背后的法律风险非常值得出资人关注。 2. 信用风险。作为一项融资,众筹从项目发起到募集资金的使用

11、,整个过程缺乏透明的监督机制,缺少类似于传统信贷过程中的贷前调查、贷中控制以及贷后管理等全套流程和步骤,使得出资人无法了解所投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容易造成资金挪用或出现违约等信用问题。此外,由于众筹平台无法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无法查询筹资人的信用状况,联网核查有效身份信息、司法状态信息等在众筹平台上都尚未实现在线查询,导致信息不对称,使出资人资金面临风险。 3. 知识产权风险。当一个项目发起者有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为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需要把产品的外观图片、设计思路、使用详解等内容都贴到网上以吸引网友的支持,但与此同时会有一些人借此剽窃该产品创意,并通过率先模仿和生产在市面上销售,导致

12、发起人在筹资过程中丧失创意时机。为了在众筹平台上筹到资金而又确保自己的创意不被别人剽窃,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项目发起人往往只能通过披露产品或创意的部分细节进行自我保护,防止融资不成却被窃创意,但这样却又导致出资人无法看到产品的关键信息而影响投资决策。这是创新性产品或高科技产品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 4. 欺诈风险。一些国内众筹网站缺乏对项目的必要审核,导致一些项目发起人为了吸引出资人,打出高收益的“噱头”进行欺诈。从众筹平台出资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参与门槛较低,再加上很多人缺乏专门的投资经验,使得这种欺诈风险很容易发生,即便造成损失后,也由于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出资人

13、也往往自认倒霉,很难追讨。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最为迅猛的 P2P 网络贷款平台,截至 2014 年 6 月 1 日,共有 122 家网贷公司出现提现困难、关闭甚至是跑路的现象,仅北京地区 6 月7 月份就有 3家 P2P 平台陷入“跑路”圈钱风波。虽然众筹融资平台目前还没有“跑路”传闻,但随着进一步发展,圈钱“跑路”事件极有可能在众筹融资领域内发生。另外,虽然通过第三方支付等形式将筹集资金封闭运行,但交易双方不能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形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也无法杜绝融资者将资金滥用或挪作他用。一些众筹项目在不同的众筹平台进行多次融资,骗取出资人资金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5. 监

14、管风险。由于众筹涉及互联网、银行、证券等多个领域,但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众筹的牵头监管部门,也未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使得众筹网站从批准设立、到业务经营范围许可、再到资金风险控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行业规范,日常监管方面几乎处于空白,导致国内众筹平台处于“跑马圈地”的野蛮生长状态。如果长期游走在监管体系之外,国内众筹平台非常容易变成非法集资平台或者演变为诈骗工具,带来系统性或道德性风险。 6. 技术平台风险。众筹平台的发起者往往都是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追求创意和效率,金融安全领域运营经验相对缺乏。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众筹涉及支付、资金托管、账户信息等诸多金融安全领域,技术平台的安全可靠显得尤为重要。

15、例如,全球知名众筹网站 Kickstarter 发生过多起黑客入侵导致客户数据泄露事件。因此,如何保障平台健壮、防止黑客攻击、确保用户信息不泄露等是众筹平台在技术上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7. 保护机制失衡。众筹融资从商业模式上对项目发起者相对比较宽容,但是在保护出资人权益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从国内众筹网站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项目发起者承诺完成项目的时间经常可以无限延期,提交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最终产品与当初的项目描述完全不一样的情况都经常发生,这在以“鼓励创新”为旗号的国内众筹平台上非常常见,但这对于出资人来说却是非常不公平的。信任机制、权利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失,无法有效保护

16、出资人权利,会导致众筹平台各方利益失衡,使得项目发起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最终给整个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作为国内众筹网站的开拓者之一,“点名时间”正是由于这些矛盾日积月累到不可调和,导致其在 2014年 4 月正式对外宣布放弃众筹融资平台业务,并将其主营业务改为各项产品的首发预售。 四、 相关政策建议 为了保证众筹融资在国内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出资人、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等各方利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在主要发达国家,众筹融资模式已经基本被政府认可,并出台了很多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引导众筹融资健康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

17、业融资法案(JOBS 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可以豁免证券法下的发行注册要求;英国目前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合法性,但并没有针对众筹融资的特别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于 2013 年 5 月联合发布了众筹融资指引,规定涉及证券认购或股权投资的,应遵守证券法律,涉及贷款的,应遵守银行法规;德国资本投资法规定,任何机构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发行证券或投资产品,都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日本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适用金融商品销售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2013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业在“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绿皮书”中正式提出要支持类似

18、众筹融资等非传统金融模式。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众筹在国外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众筹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国家尽快确定众筹的牵头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方面进行新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承认众筹的合法性。其次,应将众筹纳入监管体系之下,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对众筹平台的准入、权利与义务、众筹活动的整个过程予以明确,厘清责任关系。再次,应当为众筹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央行征信系统、联网核查等社会信用查询系统应该向众筹平台开放,增强众筹的信用体系。最后,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警示,对项目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用户风险承受能

19、力选择不同的投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避免粗放“野蛮式”发展,引导众筹健康快速发展。 2. 构建全面的众筹风险管理体系。在众筹融资中,众筹平台看起来是扮演一个居间的角色,但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咨询专业能力,又不承担撮合失败的风险损失的话,其最终会沦为资金掮客,失去维护合规交易的动力。从公平交易的原则出发,厘清多种交易的民事法律救济渠道也十分必要。为了促进众筹交易风险的管理,建议在三个前提下构建全面的众筹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所有项目和产品的风险提示责任应由众筹平台承担,而不是让简单地让出资人自己通过项目描述去判断和承担风险;二是所有众筹交易的支付账户应托管给商业银行或直接运用商

20、业银行支付账户,确保资金在众筹过程中的封闭运行,避免众筹资金被挪作他用;三是众筹平台商应建立赔偿和备付基金,以确保因交易违法而产生的损失方能够得到先行的赔偿。 在此基础上,众筹平台还应建立各自的风险消化方式、完善对冲与缓释机制,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防止信用风险;针对技术风险,也应建立赔偿制度,通过设立赔偿基金等备付手段覆盖风险,并将赔偿基金成本计入自身的风险成本;对操作人员道德失控造成客户损失的,众筹平台亦应先行赔付,再进行民事责任追索,确保出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构建完善的风险缓释体系,使众筹融资真正成为惠民金融的一部分,得到健康与规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耀东,李均.互联网金融框架

21、与实践.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2.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众筹融资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金融时报,2013-12-16. 3. 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4. 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5. 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6. 胡天龙.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中国经济报告,2014,(7). 7. 宋奕青.众筹.创新还是非法?中国经济信息,2013,(12). 8. 孟凡霞.北京 P2P 平台善安合疑似跑路.中国经济网,2014-07-30. 9. 中国

22、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10. 迟建新.创业企业信用风险度量与贷款组合管理研究.重庆大学学位论文,2010. 11. 毛良虎.国际创业论.天津大学学位论文,2009. 12. 王巍.中国大学生创业融资制度创新研究.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企业的转型升级战略及其竞争优势研究”(项目号:71332007)。 作者简介:林汉川(1949-),男,汉族,重庆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企业理论与企业制度;张万军(1980-),男,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小企业融资;邢?B(1988-),女,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收稿日期: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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