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聘用或解除合同时的问题与对策当前总经理、总裁或CEO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普遍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是与上述高管签订或解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总经理、总裁或CEO都是直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点还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企业不承认。这些高管在仲裁诉讼诉的时候都是要求确认签订或解除行为无效,没有一个例外。并由此进一步提出要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双倍工资处理,还有的以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提出要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高管收入高,一般都是年薪制,企业处理起来特别为难,不管是调解结案的,还是判决结案的,最终结果都是企业损失惨重,所以在此有必要作些总结和警示。总经理、总裁或CEO提出的上述要求合法吗?笔者认为是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他们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对总经理签订或聘任劳动合同除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HR顾问认为还需要适用特殊的规定:1、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四条第一款;2、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第一条;3、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