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号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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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3 年 7 月 10 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2、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

3、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物

4、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

5、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

6、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四)仪器设备信息;(五)鉴定结果;(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

7、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重要成分信息;(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

8、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

9、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第四章 附 则第二

10、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3 年 7 月 10日公

11、布,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我国于 1994 年 10 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 6 月国际劳工组织第 170 号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 )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

12、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如 2011 年 1 月 6 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 75 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 17 人(包括危重病人 5人、特危重病人 1 人),死亡 1 人 。因此,根据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新出现和遇到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 2012 年 12 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通过国务院法

13、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 年 3 月,又在青岛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听取部分地方安全监管局、鉴定机构、相关协会、企业意见。根据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 4 章 23 条,包括总则、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和仲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对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一)

1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 1 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二)鉴定内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 16 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参数或指标,见下表。表: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类别 序号 危险种类 参数或指标1 爆炸物

15、 撞击敏感度、摩擦敏感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2 易燃气体 燃烧极限3 气溶胶 点火距离、燃烧热等4 氧化性气体 气体氧化性5 加压气体 气体压力6 易燃液体 闪点(闭杯)、初沸点7 易燃固体 燃烧速率8 自反应物质 自加速分解温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9 发火液体 发火性10 发火固体 发火性11 自热物质 自热性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遇水反应释放易燃气体速率13 氧化性液体 液体氧化性物理危险性相关参数与指标14 氧化性固体 固体氧化性15 有机过氧化物 传导爆炸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16 金属腐蚀物 对金属的腐蚀性其他 17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其他指标蒸气压、熔点

16、、沸点、状态、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分类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是 GHS 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是化学品单位的基本责任。由于 GHS 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四)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借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17、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2 号)、卫生部毒性鉴定规范建立专家库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在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办法规定了三类技术支撑机构:一是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二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此类机构由总局确定,主要负责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鉴于涂料等类化学品品种很

18、多,但用途相似、组分接近和物理危险性无明显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本办法规定对于同时满足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这三个条件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起来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同一品种化学品申请物理危险性鉴定。考虑到某些情况下,物质的外观状态,特别是固体物质的外观状态对其危险性会产生影响,联合鉴定的化学品除了成分一致,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分类。联合鉴定的多个化学品单位应当指定一家作为牵头申请鉴定单位。(六)分步实施鉴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种类繁多,鉴定和分类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根据化学品的生产量或进口量、危险特性、事故情况等因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四、实施办法的意义本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将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建立健全我国完整的化学品危险性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对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危害控制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与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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