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代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之后,已历时二十年。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经历了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如果认真总结,会有诸多启迪。我仅就个人有限眼界,谈几点看法。一、商标区别功能的逐渐回归,表明我国商标法制开始向成熟过渡。新中国的商标制度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商标制度一脉相承,且从后者脱胎而来。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很多解放区都曾颁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其目的主要是为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商标专用权。在1947年冀中行政公署办理商标注册时,甚至还提出,“发展生产,抵制外货”的宗昌。在这个基础上1950年新中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所反映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然是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1956年我国进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提供了物质前提,进而在理论上否认商品生产存在。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