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法 51 条与 150152 条的矛盾 二、对合同法 51 条的两种不同见解 (一)效力待定说 (二)有效说 三、对效力待定说的批判 四、有效说的理论基础 (一)文意解释“处分”的含义 (二)体系解释 1.无权处分与瑕疵担保 2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三)比较法解释 1罗马 2德国一、 合同法 51 条与 150-152 条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条规定“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这一条文旨在完善合同乃至民事行为的效 力形态立法。 系仿照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编 “法律行为” 一章中第 51 条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规定而设,但由于这一立法很不适当地将本应属于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内容放在合同法中,并草率地将合 同效力与无权处分行为相联系,结果 自然容易让人对此条产生“误 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写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 一书在 对此条进行解释时,虽然将善意取得作为此条规定的例外,但仍显然没 有说明“无权处分”究竟何指,也没有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