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考试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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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事诉讼法 课程作业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 民事诉讼法 律、法规所 调整的 人民 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存在 的以诉讼权利和 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 关系。 2.反诉: 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起诉 :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级别管辖:是指 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 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5.诉讼代表人

2、 :是指由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或 10 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行为保全 : 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 7.确认之诉:是指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 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3、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 9.反证:是指 对待证事实 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 证明该 事实 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 的证据。 10.期间: 是指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单独 或 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所应遵守的时间 。 1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 等 所记载和表达 的思想 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12.送达 : 是 指 人民法院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 13.管辖权转移 ,是 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4、 。 14.当事人能力 :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 1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 过程 中, 双方 当事人自愿 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 ,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 16.合议制 :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 某些 特殊类型 的 案件 专门 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其他法院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18.

5、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 联系,能够单独 地直接 证明 待证事实 的证据。 19.留置送达:是指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 所 送达的 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 住所 即视为 完成 送达 的 送达方式。 20.证明责任 : 又称举证责任, 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 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二、 简答题 1.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6、,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 妥协和让步。 (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 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实质是又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待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

7、包括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 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是指 双方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 之 前或纠纷发生 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 1)协议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 ( 2)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 3) 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需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需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

8、这一范围。 ( 4)协议管辖 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 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 2)争议的 主体 对象 不同 。 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

9、都有争议 。 ( 3) 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 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 第三人 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 ( 4) 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 ( 5)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 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 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 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 4.两审终审 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

10、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下列情况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 2) 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 4)调解书。 5. 参 与分配 ,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 因债务人的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人的全部债权 , 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

11、 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 。 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为企业法人;( 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 经起诉 、申请仲裁并已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 4)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5)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为执行 ;( 6)可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需为金钱债权 。 6. 处分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

12、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三,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 体现:( 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 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 3)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6)

13、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7 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要件 : (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

14、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人民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 同意 而共同进行 的诉讼。 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 2) 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 3)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经济的目的。 (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 5)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9.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 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进行

15、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对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二者都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并加以规定,尤其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为它才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与证明责任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无论是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下,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不明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通过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法院可

16、以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为“真”或“假”,以作出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抽象地加以规定,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对诉讼活动态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只是当事人在某一个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承受的负担,而且只能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10. 反诉: 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由于反诉与本诉 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

17、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即法庭开庭审理前 )提起反诉。 (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1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案件审 理的正当性。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 (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18、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2.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 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 地予以撤回 。 二是 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 三是 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

19、项。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13.简易程序 ,是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为: ( 1) 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 2) 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审理 ( 3) 传唤方式多样、简便 ( 4) 实行独任制 ( 5) 审理程序简便 ( 6) 举证期限和审结期限较短 14. 当事人所

20、提起的上诉须合法成立,首先应具备诉之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上诉人需具备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 2)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 2)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 3)上诉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 4)上诉须采取书面形式 15.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是指 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 1)法定性。民事执行行为必须

21、由法定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 ( 2)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 ( 3)独 立性。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独立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包括同一法院内部的审判庭成员均不得干预。 16.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 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审判主体 应当公开。 (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 (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

22、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 (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例如公开开庭 、允许群 众旁听等,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17. 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 2)众所周知的事实。 ( 3)自然规律及定理。 ( 4)推定的事实。 ( 5) 预决的事实。 ( 6)公证证明的事实 。 18.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移送管辖应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23、) 受移送的案件必须已为人民法院受理。 ( 2) 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3)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 4) 19.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 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 3)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 、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0.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一 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

24、两种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即除了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 论述题 1. 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方式和步骤等具体规定。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这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法院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审判权。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都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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