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下二、本案判旨与公司法之间的抵牾透过案件的具体争议来看,上述两级法院判决词的最大分歧就在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情形,是仅限于“人格滥用”还是同时包括“人格混同”;假如“人格滥用”又有主客观之分,则如何理解“客观滥用”,“人格混同”究竟是与“人格滥用”并列的情形呢,还是属于“人格滥用”中“客观滥用”的组成部分?这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语义之争,而是关系到本案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而决定现行公司法实定规则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点、难点的破解路径。国内较早的公司法教科书中,并未提及法人格否认法理,1994年公司法施行之前出版的香港学者张汉槎香港公司法原理及实务一书,才对此有所介绍。张先生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就称为“揭开法人团体的面纱”。不过,何谓“特定情况”,却是语焉不详,对后来的立法司法学理完善影响不大。同年译介的日本学者森本滋教授法人格的否认一文,尽管只是对日本最高法院首例公司法人格否认判例的评析,但其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