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税收法律救济l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l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l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l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l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l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l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l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l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务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l 特点:l 1、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l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l 一般应是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局(或分局)。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
2、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根据税法取得特别授权、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l 3、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行为具有确定性l 4、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法定性l 5、税务行政处罚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l 1、法定原则l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l 税务行政处罚设定法定;l 受处罚的行为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l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l 2、公正、公开原则l 处罚要有据,过罚相当;处罚结果和处罚过程公开。l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l 前置程序: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l 4、保障税务
3、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l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税务行政赔偿权等。l 5、一事不二罚的原则l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同样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l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l (二)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l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的权限划分。l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权限划分具体如下:l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
4、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l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l 3、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经过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 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万元;超过限制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l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l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l 停止出口退税权等。l 另外,还以行政规章形式规定了如取消一般纳税人
5、资格、停止发票使用权、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多种处罚形式。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l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裁决分工和权限划分。l 税务行政处罚管辖规定:l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l 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必须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管辖;l 从管辖主体的要求看,必须有行政处罚权。l 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称为共同管辖。其处理规则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协商或按惯例解决,或按照 “谁先查处谁处罚 ”的原则进行。如无法消除共同管辖中的异议,则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l 移送管辖,是指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相对人的税收违法案件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l (一) 简易程序l (二)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l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l 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