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 女 权 益 保 护法 律 知 识 一、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一) “男女平等 ”是我国基本国策v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v 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v 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v 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 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v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
2、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v 财产 : 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v 人身 : 拐卖妇女、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v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二、我国妇女儿童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一 )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与男子共享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 和被 选举权 妇 女有 权 通 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 经济 和文化事 业 ,管理社会事 务 v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
3、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义务教育法 、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其中 妇女权益保护法 特别对 “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 “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1、反 对 受教育中的性 别 歧 视 ,文化教育权 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保 护 适 龄 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 势女童接受 义务 教育的 规 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18条第 3款 政府、社会、学校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 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