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陈现杰 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的话关于“夫妻一方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讨论,本版4月14日与21日刊发了结果相反的两篇案例,5月19日刊发了读者讨论意见。为使讨论深入一步,本版现将向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特约文章集中刊发,以飨读者。总结讨论意见,很明显:支持赔偿的人占多数,而即使在认为赔偿无法律依据者中,也有人认为赔偿有法理依据。当然,编辑并不认为两次讨论能解决所有问题。对于支持赔偿的观点,编辑认为至少还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1.对此类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是概括性赔偿?如果不是,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离婚的可能性?如果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否又是一个考虑因素?2.如果确定应该赔偿,则侵权方的主观性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考虑因素?故意与过失对赔偿额的影响究竟应该有多大?对于不支持赔偿的观点,至少也还有以下问题没有厘清:1.赔偿标准难以确立和赔偿责任很重,应否成为不予赔偿的理由?2.离婚或替代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