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2007年企业相关财税制度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一)目的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重点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二)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 第六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1、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上报范围、内容和时间。( 1)明确报送范围: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
2、门和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 2)明确报送内容: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 3)明确报送时间: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 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 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 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外外提供。财政部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有关财务信息,建立了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企业应在每月 5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上月主要财务指标快报。2、明确企业财
3、务会计报告应建立审计制度。( 1)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制度: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 独立审计准则 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2)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范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企 2004 5号),除了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报审计制度外,境内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接受年度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
4、会 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3)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备案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 10月 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说明企业选择与理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 4)强调企业年度审计注意事项:选择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属于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但是依照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关决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作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干预,即使是作为企业投资者的政府及
5、其部门也一样。例如,通过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主体是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政府部门不能通过统一组织招标等形式,变相为企业指定事务所。又如,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更换事务所逃避对其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企业更换事务所必须有正当理由,履行一定程序,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硬性规定企业必须定期更换事务所。3、明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制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其目的在于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实际执
6、行中,各级财政机关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面不得低于所辖企业 10,抽查工作一般从每年 6月份开始, 8月底以前结束,抽查的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4、明确主管财政机关的支持: 主管财政机关为了做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需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主管财政机关支持的主要形式可以是:培训支持、技术支持、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持。二、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二)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
7、分以下情况处理: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3、属于贷款信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三)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一是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二是 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 通则 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三是 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发展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