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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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目 录1 总则 .- 8 -2 术语 .- 9 -2.1 绿色生产 .- 9 -2.2 环境敏感区 .- 9 -2.3 改建扩建 .- 10 -2.4 预拌砂浆 .- 10 -2.5 湿拌砂浆 .- 11 -2.6 干混砂浆 .- 11 -2.7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 .- 12 -2.8 生产废料 .- 12 -2.9 固体废弃物 .- 12 -2.10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 .- 13 -2.11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13 -2.12 生活污水 .- 13 -2.13 信息化管理 .- 13 -3 基本规定 .- 14 -4 生产条件 .-

2、16 -4.1 厂址选择 .- 16 -4.1.1 新建 .- 16 -4.1.2 改建扩建 .- 18 -4.1.3 搬迁 .- 18 -4.2 生产和技术条件 .- 18 -5 质量管理 .- 20 -5.1 质量管理机构 .- 20 -5.1.1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 20 -5.1.2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 21 -5.2 基本管理制度 .- 22 -5. 3 试验室管理 .- 23 -6 设施设备 .- 26 -6.1 一般规定 .- 26 -6.2 厂区要求 .- 30 -6.3 堆场要求 .- 31 -6.4 生产设 施设备 .- 32 - 2 -6.5 环保设施 .-

3、34 -6.5.1 收尘系统 .- 34 -6.5.2 废料处理 .- 36 -6.5.3 废水处理 .- 37 -6.5.4 降噪措施 .- 38 -6.5.5 其他措施 .- 38 -7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 39 -7.1 一般规定 .- 39 -7.2 水泥 .- 41 -7.3 骨料 .- 43 -7.4 矿物掺合料 .- 45 -7.5 外加剂 .- 47 -7.6 添加剂 .- 48 -7.7 填料 .- 49 -7.8 拌合水 .- 49 -7.9 其他特性材料 .- 50 -8 配合比管理 .- 50 -9 出厂质量管理 .- 53 -10 封装管理 .- 57 -10.1

4、 干混砂浆 .- 57 -10.2 湿拌砂浆 .- 58 -11 运输管理 .- 58 -11.1 一般规定 .- 58 -11.2 干混砂浆 .- 59 -11.3 湿拌砂浆 .- 60 -12 交付验收管理 .- 60 -13 安全管理 .- 62 -本规程用词说明 .- 64 -引用标准名录 .- 65 -31 总则1.1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砂浆行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保障人身安全、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特制定

5、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产品供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管理,包括厂址选择、设施设备选配以及砂浆生产质量管理、销售、运输、施工现场交付安全管理等全过程。1.3 预拌砂浆企业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4 本规程有效期内,相关标准发生更新的,适用新标准。42 术语2.1 绿色生产绿色生产系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目标,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对砂浆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砂浆生产、运输及使用的全过程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的一种生产方式。2.2 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6、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5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2.3 改建扩建改建是指在原生产厂区内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污染排

7、放、改进产品质量或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生产线进行的改造。扩建是指在原生产厂区内为增加产能而新增生产线的建设。2.4 预拌砂浆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2.5 湿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2.6 干混砂浆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6拌合使用。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干混砂浆按用

8、途划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普通干混砂浆包括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四个品类;特种干混砂浆包括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干混自流平砂浆、干混耐磨地坪砂浆、干混饰面砂浆、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干混灌浆砂浆、陶瓷墙地砖填缝剂、建筑外墙用腻子、建筑室内用腻子等。2.7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环保型砂浆生产线是指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颗粒物、噪音、废水排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生产废水、废料“零排放”,实现砂浆环保、高效生产的生产线。2.8 生产废料在厂区产生的或运输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9、,可作为再回收利用的砂浆材料,包括湿拌砂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未硬化的砂浆经过分离机分离后的砂、泥浆等,或硬化砂浆经破碎后产生的材料,筛分后的粗砂,以及干混砂浆废料等。72.9 固体废弃物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10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湿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清洗生产设备和运输设备时产生的含有水泥、粉煤灰、砂、外加剂等组分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悬浊液。2.11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指能实现湿拌砂浆生产废水的回收、沉淀、循环利用等功能

10、的设施设备的总和。2.12 生活污水预拌砂浆企业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2.13 信息化管理由信号采集设备、数据通信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等计算机软、硬件组成的应用集成系统,能够实现预拌砂浆企业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83 基本规定3.1 新建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距离 1000 米以上,具体应以环评文件确定的大气防护距离为准。3.2 预拌砂浆企业在新、改、扩建时应严格落实环保型砂浆生产线的要求,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3 预拌砂浆企业应将砂浆绿色生产的内容纳入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

11、训。应制定噪声、颗粒物、废水排放控制程序以及废料、废水处理程序,定期自检并按预案处置。3.4 预拌砂浆企业每年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颗粒物、噪声、废水排放进行检测。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中的相关规定。厂区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818)中的相关规定。企业污水排放应符合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中的相关规定。3.5 普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 (GB/T 25181) ,特种砂浆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6 预拌砂浆在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9

12、3.7 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对生产(含原材料) 、销售、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按要求接入市预拌砂浆监管系统,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4 生产条件4.1 厂址选择4.1.1 新建4.1.1.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政策。4.1.1.2 厂址选择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4.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和影响水利设施运行的区域。4.1.1.4 开工建设前提供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成投产前提供可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信息。4.1.1.5 新建

13、预拌砂浆企业与已有同类企业距离不得小于10 千米。104.1.2 改建扩建4.1.2.1 符合 4.1.1 条款要求的已建预拌砂浆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改建扩建。4.1.2.2 改建扩建生产线的绿色生产考核按新建企业执行。4.1.3 搬迁4.1.3.1 预拌砂浆企业搬迁按新建要求执行。4.2 生产和技术条件4.2.1 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4.2.2 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和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并上传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技术条件,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等技术文件。4.2.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配备计量检定合格有效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并具备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及上传系统设备。4.2.4 干混砂浆散装发放应配备收尘设备,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 80%以上。4.2.5 企业管理部门设置合理,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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