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诉讼监督的影响及应对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 、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互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的职能,使诉讼监督更加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这既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新要求,拓宽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为检察工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又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规范行使限定新制约,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理念、能力、机制等带来严峻的挑战。基于此,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
2、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新要求 综观新刑事诉讼法,主要涵盖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修改,这些内容使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强调“权力制约”的要求,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规定,并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指导。具体体现在: (一)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针对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监督制约很少,加之目前侦查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
3、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捕的条件和程序。新刑诉法 79 条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即“社会危险性” ,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作了明确的界定,这些列举式的条件都是非捕不可的情形,体现了严格控制逮捕的立法精神,有效纠正了实践中“构罪即捕”的习惯做法,有利于办案人员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审查、衡量和认定,为准确适用逮捕提供了可能。同时,为保证审查逮捕的质量,新刑诉法 86 条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规定,改变了检察机关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捕材料的审查批捕程序,确保审查逮捕的质量。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新刑诉法完善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监视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刚性,使监视
4、居住能够发挥逮捕替代措施的作用,有利于减少羁押。其中,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明确了可以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由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比较大,且容易成为变相羁押,需要有专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新刑诉法 73 条第 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是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是逮捕以后一押到底,这不利于审查逮捕的谦抑性和诉讼经济原则。新刑诉法 93 条规定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新刑诉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中的在押嫌疑人是否还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对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5、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不再羁押的意见,有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四是进一步完善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新刑诉法 55 条吸收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调查权、通知纠正权;第 171 条第 1 款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有要求作出说明的职权,这为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及排除非法证据。1五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审查权。为进一步加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侦查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特别是对实践中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超期羁押、取保难、随意查冻扣、辩护难等热点问题,新刑诉法115 条增设了当事人及利
6、害关系人对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人民检察院对条文中规定的五类侦查违法行为的申诉具有审查和处理的权限。(二)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审判过程的规范、合法与否,能够直接影响到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审判程序作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程序制约和强化法律监督等内容。一是完善了公诉制度。新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同时为构建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新刑诉法 210 条第 2款要求检察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应当一律到庭支持公诉,加强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诉讼监督;此外,为推动量刑制约,新刑诉法 193 条第
7、1 款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过程,完善对量刑活动的监督。二是增加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一直是法院内部的报批核准程序,既不对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也不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无法达成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错杀误杀,实现少杀慎杀的目的,因此,新刑诉法 240 条第 2 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权,有效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三是强化对再审案件的参与。新刑诉法 245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首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责,再审程序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检察院应对其进行诉讼监
8、督,此次修改完善了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三)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着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基于实现执行监督的全程化、同步化格局,对有关执行活动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完善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根据新刑诉法 255 条和 262 条,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书的,应当将书面意见或者建议书的副本同时抄送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这些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由原先的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强
9、化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二是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活动,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求。新刑诉法 256 条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即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不再是执行主体,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状况。三是增加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新刑诉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并在新刑诉法 289 条明确了由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强制措
10、施,关系着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意义重大。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变化,既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给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面临着传统执法理念的挑战 执法理念是指导、规束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思想基础。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很多,首先是执法理念的挑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 “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护” 、“重执法、轻监督” 、 “重办案、轻学习”等错误观念,特别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时,检察机关因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日
11、常工作联系密切而不敢不顾情面进行监督,且担心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监督追责后,被监督部门也不接受不纠正,监督工作难以落实,监督效果难以体现,故而产生重执法而轻监督的执法理念。如何转变执法人员的错误理念,是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 (二)面临着缺少工作机制的挑战 新刑诉法虽然完善了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相关规定,但大多是对于监督范围、方式等的授权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尚不明确,此次刑诉法并未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完善,今后还必须依靠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工作机制加以研究解决,使新刑诉法等到真正贯彻落实。同时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国情复杂,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有
12、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如何落实,还是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办案流程等工作机制。 (三)面临着人力物力保障的挑战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将比以往内容更多、要求更高、程序更加繁琐,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往往面临着案多人少、物质保障不足的矛盾,如何科学配置诉讼监督部门的力量,处理好人力资源短缺、物质投入不足与新刑诉法背景下更高要求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任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上,不仅要保障人员充足,更要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保障检察机关干警的监督能力。 三、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 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新要
13、求、新机遇、新挑战,检察机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是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新刑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检察机关要根据新刑诉法关于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新规定,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二是树立程序公正理念。新刑诉法通过完善强制措施、侦查期间的辩护程序等,强化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在贯彻新刑诉法时,应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
14、础,做到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三是树立法律监督理念。检察机关肩负着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必须更加注重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敢于监督、依法监督,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共同履行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为监督提供基础保障 一是实施案件集中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年版)增设“案件管理”内容,这有助于检察机关履行新刑诉法赋予的新的监督职责和任务。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横向管理将案件的侦查、批准、起诉、执行等办案活动连成有机整体,形
15、成对执法办案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能够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达到增强监督合力的效果。二是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目前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而是将监督任务分配到各业务部门,这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办案轻监督,不利于增强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加强专业化监督能力,推进监督工作开展。三是确保人力物力保障。面对日益繁重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必须配齐配强诉讼监督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着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监督有力、甘于奉献的诉讼监督队伍。同时要在财、物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进一步完善办案软硬件等设施,确保监督得力。 (三)强化内部
16、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自身监督。为了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 年版)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作为重要着力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比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分别交由两个部门负责;羁押与办案期限的监督单列一节,并将羁押与办案期限监督职能统一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设置了检察机关内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这些内部监督制约规定,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行使。2二是强化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及社会监督,而且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权利及保障进一步得到强化,检察机关应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使并接受律师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规定,更好地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三是加强公检法司联系。公检法司之间的制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优化监督环境。 注释: 1刘福谦:新刑诉法亮点:三条渠道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载检察日报 ,2012-05-07。 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理解与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38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