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
2、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全民所有
3、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法律关系。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依据不同,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4.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关系应全部为合同法律关系。返回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一 )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
4、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 )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 )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 )公民
5、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二、用人单位(一 )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