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n 本章涉及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 民诉 ”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民诉意见 ”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民诉证据规定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n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n 1、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n ( 1)适用范围 (民诉第 3条)n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n ( 2)对人的效力 (民诉第 4条)n 民事诉讼法 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n ( 3)空间效力 (民诉第 4条)n 凡是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该法。香港、澳门、台湾不适用 民事诉讼法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指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n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诉 5 15条)n ( 1)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n (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n ( 3)平等原则n ( 4)调解原则n ( 5)辩论原则n ( 6)诚实信用原则n ( 7)处分原则n ( 8)监督原则n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n 1、合议制度(民诉 39 42条)n 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n 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n ( 1)由审判员组成n (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n 在第二审程序
3、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n 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n 2、回避制度(民诉 44 47条)n (1)回避适用的对象n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n 不能作为申请回避的对象的人员:证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n (2)适用回避的情形n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n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n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n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n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
4、的特殊亲密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n n (3)回避的程序n 回避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有应当回避人员主动提出。n 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请求的,可以延期开庭。n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n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 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n (4)回避的法律后果n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n 1、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近亲属,书记员乙是李某所聘律师的近亲属,证人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n A甲应当回避 n B乙应当回避n C丙应当回避 n D丙不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