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财政专项脱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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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鞍 山 市 财 政 专 项 脱 贫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全市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实现脱真贫、真脱贫,依据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鞍山市 2017 年脱贫攻坚措施意见 鞍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管好用好财政脱贫资金,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覆盖的明确要求,强化财政专项脱贫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精准度与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脱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为脱贫发展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下达我市及市财政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2、的资金。第三条 市主要负责脱贫发展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督促指导和资金监管。各县(市)区(以下简称为县)对脱贫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并对脱贫发展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具体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2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扶贫办负责市本级脱贫发展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以市级脱贫攻坚扶持政策涉及的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脱贫资金申请为基础,与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脱贫资金使用方向和计划。年度脱贫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后,市扶贫办统一报市财政局下达;属于其他部门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省以上脱贫发

3、展资金和其他行业、部门的省以上脱贫发展资金按原渠道管理。第四条 脱贫发展资金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教育与交通脱贫发展资金实行条条管理模式,即市财政将脱贫发展资金拨付至市教育和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再拨付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和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再拨付至项目单位或贫困户。其它各类脱贫发展资金实行块块管理模式,即市财政将脱贫发展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局,经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再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拨付至项目单位或贫困户。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脱贫发展资金拨付均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脱贫发展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 5 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一次性下拨给下级

4、财政或业务主管部门。3第六条 脱贫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制度。市财政面向各有关县及市直各扶贫部门,制发财政专项脱贫发展资金动态监测表,前三个季度月报,第四季度周报。第二章 道路交通脱贫发展资金第七条 道路交通脱贫工程计划申请由台安、岫岩两县交通局负责编制,经与相关乡镇沟通,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市交通委、省公路局审定;市交通委于 4 月底前下达计划,并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依据市扶贫办项目计划,下达指标并于 5 日内拨付相关资金。第八条 台安、岫岩两县交通局在工程开工后,于每月最后一日按照资金完成额,向市交通委报送资金需求申请。第九条 市交通委经汇总两县交通局资金申请情况,按照工程项目完成

5、比例,于每月月初 5 日内拨至县交通局。第十条 县交通局按照计量于收到资金 5 日内,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施工企业,并确保脱贫发展资金专款专用。第三章 教育脱贫发展资金4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根据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本地区年度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资金需求情况,于每年 6 月15 日前报市政府、市扶贫办。第十二条 市财政于每年 6 月底前下达指标文件;并于指标下达 5 日内,一次性将教育脱贫发展资金拨付到市教育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报送数据在每年9 月 20 日前将该项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各乡镇学校集中、公开发放,并留存发放凭证和影像资料备查。第十四条 对因退学、

6、迁移外地等原因致资金剩余的,须集中到县教育主管部门账户管理,结转到下年抵扣发放。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该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资金拨付规范化运行模式,确保教育脱贫资金每年 10 月底前全部到位。第四章 县级脱贫发展资金第十六条 中央、省下达的切块脱贫发展资金。市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指标后,于 5 日内将省指标文件转发给5县级财政。县级财政于 5 日内完成指标录入、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并一次性将省下达的切块资金下达给项目管理部门。县乡(镇)两级政府是切块脱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省、市相关要求,在年度脱贫计划下达后 15 日内,完成脱贫项目的筛选、立项、论证、确认和省切块资金

7、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预算工作;扶贫资金到账后(含提前到账的资金) ,要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加快资金下摆工作,于 5 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乡(镇) 。乡(镇)依据贫困户脱贫项目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推进脱贫项目为前提,将扶贫到户资金分一至二次拨付给贫困户,具体拨付时间和次数由乡(镇)和村结合实际确定。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和企业带动部分的省切块资金,在项目确定后,于 5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第十七条 危房改造(翻建)补助资金。市财政在接到省资金指标后,按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于 5 日内将省资金及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于 5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市县两级扶贫

8、办和住建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翻建)任务及政策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县乡(镇)两级扶贫、住建(规划)部门是危房改造(翻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危房改造(翻建)补助资金到帐后在 5 日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 60%6的项目启动资金到乡镇,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乡镇资金到账后 5 日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 5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4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确认质量安全无异议后予以拨付。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年内无法实施危房改造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并报市财政备案。第十八条 光伏脱贫资金。市财政按照市

9、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足额筹集光伏脱贫资金,并按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下达此项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于 5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县乡(镇)两级扶贫办是光伏脱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光伏项目的申请、立项、入网、招标工作,资金到帐后在 5 日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 5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40%资金,剩余 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系统并网发电无质量问题,半年后予以拨付。第十九条 金融贴息资金。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足额筹集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于每年 5 月底

10、前一次性下达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于 5 日内将此项资金按照县扶贫办提供的利息清单(投放扶贫贷款银行提供)拨付至相关7银行;也可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办,再由县扶贫办拨付至相关银行。县乡(镇)两级扶贫办是金融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完成贴息项目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每年 4 月底之前要确定贴息项目,并按照银行的相关程序申报贴息资金,依照银行贷款发放时的约定及时结清利息,保证贴息资金需要;市本级贴息资金列资的不足部分,可由省切块资金或城区(市)帮扶资金补充。第二十条 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资金。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足额筹集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资金, 并按

11、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下达此项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5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到账后,于5 日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 50%的项目启动资金到乡(镇) ,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40%资金,剩余 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正常运行无质量问题,半年后予以拨付。县乡(镇)两级政府是贫困人口饮水安全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 脱贫成效保障金。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足额筹集脱贫成效保障金,并按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下达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于 5 日内将此项资金拨付至8县扶贫

12、办。县乡(镇)扶贫办是贫困户脱贫成效保障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省、市相关要求,及时预判脱贫户的返贫情况,确定脱贫成效保障措施和项目;县扶贫办在接到乡镇脱贫成效保障资金需求申请后,在 5 日内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50%的项目启动资金到乡(镇) ,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40%资金,剩余 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正常无质量问题,半年后予以拨付。第二十二条 一般贫困人口新农合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足额筹集一般贫困人口新农合个人缴费资助资金, 并按照市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下达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于 5 日内将此项

13、资金拨付至县农村合作医疗局,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县农村合作医疗局审核确定贫困户参保名单后,于 5 日内将资金存入社保基金专户,做实贫困人口个人账户。市县卫计委、农村合作医疗局是一般贫困人口新农合个人缴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 贫困对象补充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足额筹集资金。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向市扶贫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接到市扶贫办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后,于每年 5 月底前一次性下达资金到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9及时沟通经办机构,并根据实际发生额分两至三次将资金拨付到位,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开展

14、补偿,并保存相关资料。结余资金滚存下年度继续使用。市卫生计生部门作为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补偿政策的制定和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市民委于每年 4 月底前,根据全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评审结果,批复项目库到县民宗局,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切块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市财政收到方案后,于 5 日内将省资金与市配套资金一并下达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后 5 日内完成指标录入、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并一次性将资金下达给县民宗局。资金到账后,县民宗局要于 5日内根据市项目库批复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 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60%,

15、剩余 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予以拨付。市县两级民族宗教部门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发展资金。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要按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的申请、立项、评估、论证工作。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指标后,于 5 日内要将省指标文件转发给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收到省指标文件后 5 日内完成指标录入、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并一次性将省以工代赈资金下达给县级发改部门及乡镇。县级发改10部门及乡镇在资金到帐后,于 5 日内根据项目计划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到实施单位,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60%资金,剩余 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正常无质量问题,半年后予

16、以拨付。县级发改部门、有关乡镇为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十六条 国有贫困林场脱贫发展资金。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指标后,于 5 日内要将省指标文件下发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收到省指标文件后 5 日内完成指标录入、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并一次性将省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下达给县级林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和国有林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第二十七条 其他脱贫发展资金。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八条 县级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脱贫发展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得在省市财政脱贫发展资金中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县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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