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修改工作中的思考【内容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在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频繁修改的现象进行了思考,从规划管理者的角度去认识控规,控规修改的原因,引发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以期有益于以后的工作。【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城乡发展的“龙头” 。要实现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规划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的科学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随着我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建立,大部分规划已完成编制,今后的工作重点逐渐由规划的编制转向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实施
2、过程中,规划修改工作已成为规划管理中重要的一项工作任务。规划修改涉及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是对规划法定效力的严峻挑战,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结合科学发展观,对我局近些年来规划修改工作进行调研、梳理、总结,以益于今后的工作。 2、规划修改的原因 城市面临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将规划规定内容视为城市建设的一成不变的终极形态不现实也不合理。尽管法定规划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但是,在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发展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客观存在很多变动诉求。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 2.1、规划编制时间久远,城市发展迅速,原有的规划无法指导当前的城市建设,如 1999 年编制的村镇规划
3、,现在差不多到规划年限了。 2.2、规划编制深度不够或过深。有些乡镇或区域没有编制控规,总规直接指导建设项目。有些区域或村庄编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特别是大面积地编制,因为局部需要调整,必须对整个规划进行调整。 2.3、设计单位在规划编制阶段对现状调查不够深入,以及一些差错造成在上项目时不得不修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的深度无法准确把握现状包括对项目的动态变化,以及未完全协调好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在短暂的公示过程中又没有或完全解决。 2.4、重点工程建设时,或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对村集体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处理时,为了满足村集体要求,希求通过改变
4、用地性质、增加容积率等实现土地增值收益最大化。 2.5、规划近远期实施矛盾造成修改规划,特别是管线建设。某些地块的管线建设由于现状的种种原因无法按照规划的位置进行建设,不得以修改规划。 2.6、城市建设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需要修改规划。 3、规划修改引发的问题 3.1、城市发展的整体失控 大多数的规划修改为经济指标修改,而且基本上都是由低调高,直接导致地块总建筑量的增加,使得城市人口和环境容量来了面临整体失控的危险,这给城市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等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公益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极为不利,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了原有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整体秩序。 3.2、社会公共利
5、益的侵犯 经济指标的修改导致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出现,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部分指标修改虽然是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但却对业主、周边群众或整个城市形象造成“隐形伤害” 。如居住舒适度的降低、生活空间压抑感的增强、地区交通压力的膨胀等。政府利益在不断丧失,局部村集体得到利益,并且欲望不断膨胀。 3.3、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受到质疑 由于规划修改申请数量的的逐步增长,大面积地修改有取代原规划之势。频繁的修改,有的地块甚至“一调再调” ,引发人们对规划编制科学性的质疑,影响到城市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形象。例如一些重点工程建设时,需要对村集体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处理,规划的修改
6、往往成为谈判的筹码,已经成为成为领导解决问题的定性思维,这种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3.4、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规划修改程序繁琐,重大修改和局部微调一视同仁。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条)等,对于加强和改进控规调整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同时,这也给修改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比较具体的问题。如遇到公共服务设施,民生工
7、程、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需要较久的时间与大量的精力去等待规划修改完毕再进行项目建设。 4、解决措施 4.1、编制“有用”的规划 市域总规通过省政府批复后,不再单独编制建制镇或乡总规,市域总体规划直接指导编制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城市和镇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原则上不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但不一定审批) 。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其他用地功能要多考虑用地兼容性。 4.2、对控规修改进行分类 4.2.1 对于控规本身存在明显的成果表达方面上的错误问题以及原编制单位的差错问题
8、,由原编制单位以联系单等形式作出补充说明后,经审查后确定,不必组织控规修改编制。 4.2.2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的;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的,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不必组织控规修改编制。 4.2.3 涉及控规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修改。 5、结束语 规划的修改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直接关系到规划实施的目标问题,合理的修改能够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效率,动态地管理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不合理
9、的修改往往使得城市建设背离公共利益,造成规划的合法性遭到质疑,久而久之使公众对于城市规划产生信任危机。因此,我们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对待规划修改。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城市规划;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城市规划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持续性;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为一届又一届领导班子所接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不至于后届否定前届,推倒规划重来;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使规划的功能与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使规划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者:夏南凯 田宝江 2005 3、 对北京中心区控规指标调整程序的一些思考 ,作者:李云江 2003 4、 控规局部调整辨析 ,作者:李浩 孙旭东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