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1552 一 1999前 言本标准是 GB 11552 一 1989汽车内部凸出物的修订版,本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是等效采用欧洲的 7460EEC(欧共体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内部安装件的协议)及 78632EEC(7460EEC 的修正案)法规制定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法规在格式及段落上做适当调整。本标准附录 A、B、C、D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E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 l15521989。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陆江天、
2、齐惠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552 一 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 代替 GB l15521989Passenger Car-Internal Protrusions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汽车车厢内部除内后视镜外的所有构件,包括车身附件、按钮、手操纵杆、顶盖(含活动,顶盖)、座犄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等在凸出物方面的规定和测试方法。12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余 Ml 类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GBT ll563 一 1995 汽车“H”点确定程序。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头部碰撞区在静态条件下、用附录 A 规定的测量装置(球头模型)所能触及的车厢内部所有未装玻璃的区域。32
3、 头部碰撞基准区(以下简称基准区)头部碰撞区内对凸出物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基准区的确定见附录 A)33 仪表板水平线由与仪表板垂直相切的切点所确定的水平线。34 顶盖汽车顶部由前风窗上缘与后窗上缘(或背门上缘)和两侧围上框架所围成的部分。35 敞蓬车除前风窗支柱、顶蓬翻转支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外,一般在车辆侧窗下边缘以上车身结构无刚性零件的车辆。36 活顶轿车顶盖或其一部分能向后折叠、打开或滑动的车辆。37 折叠座椅临时使用的辅助座椅,在通常情况下是折叠的。4 规定41 前排座椅“H”点(见 GB/T 115631995)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除外)。411 在基准区内,不
4、得存有任何危险的可能导致乘员严重伤害的粗糙表面或尖棱。下述 412416 所述构件如果符合这些规定,则应认为是满足规定。412 在基准区内,仪表板上的构件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 100 mm 的其它构件,应当符合附录 C 规定的吸能性。对基准区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构件,可不考虑吸能性:按附录 C 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摆锤触及的构件位于基准区之外。被测试构件距基准区外被触及的构件不足 100mm,该距离沿基准区的表面测量。任何金属支撑物不得有凸起的棱边。413 若仪表板的下缘不符合 4.1.2 规定,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19mm。414 用刚性材料制造的开关、拉钮等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可按附录
5、 B中 B2 规定的方法测定。当凸出仪表板表面 3.2mm9.5mm 时,距离凸出部分顶点2.5mm 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200mm2,且凸出物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2.5mm。415 当这些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超过 9.5mm 时,用一直径不大于 50mm的平端压头,在其上施加 378N 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板或脱落。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 9.5mm 以下;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上不得留下高度超过 9.5mm 的危险凸出物。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 6.5mm 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 mm2。416 如果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凸出物,由低于肖氏 A 硬度 50 度的
6、软性材料组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 414 和 415 的规定。42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421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用附录 D 所述装置触及不到的构件外,按附录D 所述程序测量。4.2 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应符合 414416 的规定。422 若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触及它的可能性。否则制动杆表面应符合 4323 的规定。423 设计与制造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4231 搁板朝向车厢内部的部分应具有高度不小于 25mm 的一块表面,该
7、表面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复盖或制成,检验方法按附录 C 的规定。试验时冲击力应施加在纵向水平方向。4232 用直径为 110mm 的圆柱形压头,施加 378N 的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于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上时,这些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应能脱落、碎裂、明显变形或缩回。在搁板的边缘,不得出现危及乘员安全的尖角。检验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强度最大的部位上。424 如上述构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由低于肖氏 A 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制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各项除了附录 C 所述吸能性之外的规定。43 通过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
8、面做一横截面,位于横截面前方的其它内部安装件的规定。(人体模型置于最后排座椅上)431 下述 432 的规定适用于控制手柄、操纵杆、按钮及 41 和 42 中未包括的其它内部凸出物。432 如果 431 所述的构件布置在能够为车辆乘员所碰撞接触的位置上,则这些构件必须符合 4321 至 434 的规定。如果这些构件能被直径为 165mm的球体所触及,在前排座椅“H”点以及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横截面之前,且在 A311 和 A312 所规定的区域之外,则应满足以下规定。4321 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4322 处于对人体最不利位置的操纵杆和按钮,受到一个
9、 378 N 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凸出高度应降至距板面 25mm 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时,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及乘员安全的凸出物。但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 35 mm。4323 当手制动杆处于松开位置及变速怦处于任意前进档时,除非在A311 和 A312 所规定的区域内且在通过前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之下,否则其距离凸出顶点 65mm 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650 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 mm。433 第 4323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装在地板上的手制动杆;对这类手制动杆,当其处于松开位置时,如操纵杆任何部分的高度,高出通过前排座椅的最低
10、“H”点水平面以上,则距离凸出顶点不超过 65mm(沿垂直方向测量)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650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434 上述各条未包括的其它车辆构件,如座椅滑轨、座椅的水平、上下调节机构、安全带卷收器等,如果这些构件的位置低于通过每个座位“H”点的水平面,即使乘员有可能触及它们,也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4341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结构的零件,如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其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或这些零件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35 对于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一部分由低于肖氏 A 硬度 50 度软性材料制成的构件,其刚性
11、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44 对顶盖的规定441 本规定适用于顶盖内表面,但不适用于被一个直径 165 mm 的球头模型所不能触及的顶盖零件。442 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顶盖内护板上,不允许有任何向后、向下的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凸出物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刚性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侧梁外,其向下的凸出量不得大于 19mm。443 如果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不符合 442 的规定,则必须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44 支撑顶盖内衬的钢丝和遮阳板框架的钢丝、其直径不得超过 5mm ;或者符合附录 C 的规定。遮阳板框架的非刚性的附属零
12、件应符合 4341 的规定。45 活顶轿车451 下述规定和上述 44 规定适用于当顶盖处于半闭状态时的活顶轿车。452 顶盖的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应满足下列规定;4521 机构应具有防止意外动作和延迟动作的功能。4522 机构表面的边缘为圆角,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4523 当机构处于停止位置时,该机构应处于头部碰撞区以外。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在停止位置时,应处于缩入状态;或者这些机构的设计与制造满足下列规定:当受到一个按附录 C 的规定,沿头型轨迹切线的冲撞方向施加的 378 N 的作用力时,按附录日的测量方法测量,凸出高度应降至距机构的安装表面 25mm 以内;或者这
13、些机构在力的作用下脱落,且脱落后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险的凸出物。46 敞蓬车敞蓬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顶蓬翻转架上部的下缘和风窗框上部应满足 4.4的规定。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用于支撑非刚性顶盖的折叠杆件,不应有向后或向下的粗糙表面或尖棱。47 对固定在车辆上的座椅后部的零件规定471 座椅后部的零件表面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472 处于附录 A 所规定的后排座椅头部碰撞区内的前排座椅靠背后部零件,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73 处于附录 A 所规定的后排座椅头部碰撞区以外的座椅框架应加衬垫,以避免乘员头与之直接接触,并且在此区域内框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这些
14、部件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74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面向车辆侧方或后方的座椅、背靠背的座椅及折叠座,如果在座椅、头枕及其支撑架的头碰撞区内有覆盖低于肖氏 A 硬度50 度软性材料的零件,其刚性零件应满足上述各项除了附录 C 所述吸能性之外的规定。48 其它未提及的内部安装件的规定4147 规定也适用于前面没有提及的但有可能为乘员所触及的内部零件。若这些零件由低于肖氏 A 硬度 50 度软性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附录 A(标准的附录)头部碰撞区及基准区的确定A1 头部碰撞区的测量装置一个直径为 165mm 的球头模型,装于杆的一端,杆的另一端通过模拟
15、的人体胯关节与底座铰接。从胯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的尺寸可在 736840mm 之间连续调节。A2 头部碰撞区的确定头部碰撞区可采用下述方法或相当的作图方法来确定。A21 测量装置的安装A211 可调式座椅: A2111 测量装置的胯夫节放设于“H”点(见 GBT 11563)上;A2112 放置在“H”点之前 127mm 的一个点上,此点高度相当于座椅前移127mm 后“H”点的高度,或高于原“H”点 19mm。A212 不可调式座椅:测量装置的胯关节放置于“H”点上。A22 前排座椅乘员头部接触点的确定对位于“H”点前凡车厢内部能用测量装置测量的所有接触点,应对从胯关节到球头模型顶部的每一个可
16、调尺寸予以测量。将测量装置的测量臂设定在最低高度,如果当胯关节置于后排座椅“H”点时,球头模型超过了前排座椅靠背,则在此项测量中找不到接触点。A221 将测量装置置于铅垂状态,在通过“H”点的车辆纵向垂直面两侧尽可能接近 90范围内的诸垂面内,向前和向下转动测量装置,测取所有可能接触的点。A222 球头模型向下的最大移动位置应限制在该模型外轮廓与位于“H”点之上 25.4mm 处的水平平面相切的位置上。“头部接触点”系测量装置(球头馍型)与车厢内部某一部分相接触的一个点。A23 所有头部接触点构成头部碰撞区。A24 后排座椅乘员头部碰撞区的确定A241 可调式前排座椅:调至最后位置,靠背的后倾
17、角按制造厂规定。如无规定则调到最接近 25的位置上。A242 独立式前排座椅,其后排座椅乘员头部碰撞区在前排座椅靠背后面的顶部,自座椅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 100mm 的区域内。如果座椅带有头枕,则每次进行试验时头枕都应处于最低位置,冲击点取在中间。A243 整体式前排座椅,其头部碰撞区在每个外侧乘员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100mm 处的两纵向垂面之间。整体式前排座椅每个外侧座位的中心面位置由制造厂规定。A244 如果设计的座椅是供多种车型安装的座椅,碰撞区应按装用这种座椅的车型中考虑处于最不利条件下的最靠后的位置来确定,这样确定的碰撞区认为能适用于所有其它的车型。A3 基准区的确定 A31 基准区
18、是指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A311 方向盘外缘再加 127 mm 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下边界是当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时,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A312 上述 A311 条所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部分表面。下边界以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为界。A313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附录 A 的注释头部碰撞区及基准区的确定A2112 条测定高度的两种方法由制造厂商决定。A22 条当测取接触点时,在每次单独测量中,测量装置的臂长是不变的,每次测量从垂直位置开始。A222 条25.4mm 的尺寸是指从通过“H”点的水平面到与头型外轮廓下缘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A31 条、
19、A311 条由方向盘后方点划定的区域可不予考虑,同样也应从前排乘员头部碰撞区中除去。对可调式方向盘,当方向盘处于各种可能的驾驶位置时,都有一个阴影区,最后则缩减为共同的阴影区。在有各种方向盘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选用直径最小的处于最不利状态下的方向盘来确定阴影区。附 录 B(标准的附录)凸出物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B1 车内构件凸出高度的测量B11 测量方法为了测定一个安装于板上的零件相对于板件的凸出量,可使一个直径为 165 mm的球体沿该零件表面滚过并始终保持与它接触。从与零件开始接触起,测取球心在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变动量“Y”,在所有变化“Y”值中的最大值即为零件的凸出高度。B12 如果板面和零
20、件表面覆盖有肖氏 A 硬度低于 50 度的材料,则应在除去覆盖材料之后进行测量。B2 开关、按钮等构件凸出高度的测量B21 测量仪器凸出高度测量仪:图 B1 所示测量凸起高度的仪器由一个直径为 165 mm 的半球体的球头模型组成,其中部有一直径为 50 mm 的滑动压头。压头端部平面与球头孔边缘的相对位置可通过一活动标尺在刻度已上读出。当测量装置在被测构件上滑动时,指针就停留在最大测量值的位置上。测量时,其量程不得小于 40mm;为满足测量要求,最小分辨刻度为05mm。B22 校准方法B221 将测量仪器放在一个平面上,并使其轴线垂直于该平面。当压头平端与平面接触时,将标尺调零。B222 在
21、压头平端与支撑平面之间插入一个 10 mm 厚的验规,检查指计所示读数是否与验规厚度一致。B23 测量步骤B231 将压头退回,使该仪器前部形成一个中空腔,推动活动标尺使之与压头接触。B232 将仪器罩在破测的凸出物上,以不超过 20 N 的力使球人模型尽可能接触凸出物周围的表面。B233 推动压头,使其与被测凸出物接触,在刻度尺上读出该凸出物的凸出高度。B234 调整球头测得最大的凸出量,并记录。B235 当几个操纵件能同时纳入球头模型的中空腔时,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凸出物对待。当两个以上的操纵件位置接近并同时接触球头模型,以致影响对其中一件的正常测量时,应拆下其它操纵件,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进行
22、测量。然后按照试验顺序装复每个被拆除的操纵件,并逐件进行测量。附录 C(标准的附录)吸能材料的试验方法C1 试验样品的安装C11 吸能材料制成的构件应安装于在车辆上固定它的结构支撑件上进行试验。如果可能,最好直接在车身上进行试验。构件或者车身本体,应牢固地固定在试验台上,以免在撞击时发生移动。C12 如果制造厂商有要求时,构件也可安装在模拟车上固定构件的夹具上。但必须满足“构件夹具”系统与车上真实的“构件结构支撑件”系统具有相同的几何结构,且前者的几何刚度不低于后者,而其吸能能力又不高于后者。C2 试验装置C21 该装置由一个摆锤组成,其回转中心由球轴承支撑。摆锤的下端是一个直径为 165 mm 的刚性锤头,其中心与摆锤的撞击中心重合,摆锤在撞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为 6.8kg。其计算公式如下:m =m(l/a)式中:m 摆锤隘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kg;m 摆锤总质量,kg;l 摆锤重心与回转轴的距离,m;a 撞击中心与回转轴的距离,mm。C22 锤头上装有两个加速度传感器和一个速度传感器,用以测定在撞击方向上的各种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