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和大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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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名词解释 8 个5 分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特殊企业:特殊企业是相对于一般企业公司等普通企业而言的,其重要特征是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而设立、运作,一般而言,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它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如我国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经营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的企业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立法对其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在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又称其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如香港地铁公司和九广铁路公司等。)有限合

2、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属于其他组织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对某些行业或某些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即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中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存在而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宽恕制度:参加垄断协议行为的经营者,在该

3、行为尚未被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或在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该行为的具体内容,执法机关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承诺制度: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

4、终止调查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复式预算:国家将本年度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决算: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构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支付其政务支出的

5、财政需要或为实现其他行政目的,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强制、非罚、无偿课征的货币或者财物,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经营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二、简答: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赢家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反不正当

6、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11 大行为:(1)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

7、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7)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大受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11)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惊蛰和地方封锁的行为预算编制的六大原则:(1) 合法性

8、:依据预算法,采用复式预算方法,按照增量预算进行预算编制。(2) 预算平衡: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3) 预算收入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4) 预算支出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5) 对于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6) 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法定资本制三原则 法定资本制中的“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

9、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要求: 一是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在公司章程; 二是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由全体股东认足。B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一是不得抽逃出资; 第 35 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亏损必须先弥补; 第 166 条(部分)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10、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是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格; 第 127 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是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 第 142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1、 五是有限责任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的保证责任。 第 30 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扩展到受让股权人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

12、需要增资减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法三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原

13、则,是所有社会经济制度下共同遵循的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项原则。该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都有体现,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司法中,都要求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3、权责相统一原则。是指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

14、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的现象。 三项原则的关系: 平衡协调原则体现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结点。三、论述题试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

15、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2.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

16、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3.界定市场主要因素:(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

17、素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五)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

18、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五)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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