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述及抽象行政行为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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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实施行政权所做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时代特征法律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案例 1: 广东省 16 岁少年邓某为救落水儿童而沉入水底,接警后赶来的该县五名巡警以不会游泳为借口在岸上旁观,最终救人少年因无人施救而溺水身亡。(武汉大学 2003年考研题) 请回答下列问题: ( 1)警察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 2)该行为是否

2、为违法行为?如果是,则又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 3)对这种不予施救的行为,哪些主体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 ( 4)邓某的近亲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 主体(代表行政机关)作为公务人员的 警察 负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职权和职责 ,但是 没有积极地履行 职责 行政权(职权职责统一) 责任(法律效果) 案例 2: 1993年 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 韩某 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 “万宝路 ”牌、 “红塔山 ”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 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香 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同年 10月 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韩某住 所,未声

3、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市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 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而市公安局则认 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思考问题: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 注: “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 行政行为 明显超越 职权 无效 损失要赔偿 “刑事司法行为 ”(韩某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未触犯刑法) 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 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没收、违法收审等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授权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而如果是出于行政管理目的实施就属于行政行为 二

4、、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行为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或者法定地位的设定与改变)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科处或免除义务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形式(指行政主体表达行政行为内容的外在物质载体)口头形式 (借助语言 -简单的)书面形式 (借助文字 -最普遍)动作形式 (借助动作)其他形式 (如光电信号、电子数据)科学意义上的形式:准确、清晰地表达出行政行为的内容。法律意义上的形式:行政主体应当以合法的形式将行政行为的内容传达给当事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 依职权

5、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 根据实施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 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 以是否受司法审查为标准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

6、行为 以其所具有的立法性、执法性和司法性特征为标准 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 行政行为和 具体 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为标准 羁束 行政行为与自由 裁量 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内部 行政行为和 外部 行政行为 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依职权 行政行为和 依申请 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要式 行政行为和 非要式 行政行为 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授益 行政行为和 不利 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共同 行政行为和 单独 行政行为 根据实施同一行政行

7、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 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 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 以是否受司法审查为标准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以其所具有的立法性、执法性和司法性特征为标准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与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行政主体: 告知相对人:

8、受领方式:口头、书面、公告等口头告知:即时受领书面告知:签字受领公告告知:期限届满受领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形成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从成立开始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改变)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表达)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所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行政行为实质效力要件主体合法(行政机关依法成立;被授权组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和幅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

9、行处分)程序合法(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行为) 案例 3: 某县有线电视台为解决有线电视收费难的问题,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局 和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同意,欲采用可寻址微机收费管理,于 2005年 7月 6日报县物价局核 准并经县政府审核,从该年 7月 13日开始对有限电视用户免费加装解扰器,每个收取押金 30元, 可抵下年度收视费。 7月 19日,县工商局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有线电视台安装解扰器及收取押 金的行为进行查处,认为其违反广播电视部关于 “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 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输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 ”的规

10、定,并认定其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滥用提供电视节目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 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并依 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3条、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和 国家工商总局 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对有线电视台 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收取押金和对中央无线电视加扰的行为;( 2)对 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150000元。并于当年 11月向有线电视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电视台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市工商

11、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合法?如何理解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 合法之间的关系?不合法行政处罚行为由行政主体市工商局作出内容上对有线电视台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处分 形式上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向有线电视台 送达 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 成立 及 生效 要件合法? 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有线电视台加装解扰器的行为并无行政管理职权处罚行为属超越职权某有线电视台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商部门认定其构成限制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体 权限 内容行政行为客观上已 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有效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具有实质效力

12、的行为,如果违法,即使其生效也可能最终导致其无效只有依法成立的行政行为才谈得上生效与否,只有生效之后的行政行为才能评判其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才是有效的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在法律上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效力效力 含 义 后果公定力 表示尊重的效力 一切机关、 组织 和个人 对 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 为 有尊重 义务 (并不意味行政行 为 当然合法)确定力 不可 变 更的效力 行政行 为 一 经 生效,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 人不得随意更改拘束力 必 须 服从的效力 行 为 一 经 生效,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 人的行 为 与行政行 为 所 设 定的 权 利 义务 相一致 ,不

13、得做出矛盾行 为执 行力 必 须实现 的效力行 为 一 经 生效,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 人 对 行政行 为 所 设 定的内容都具有使用国家 强 制力 实现 的 权 利 义务公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 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自愿履行和强制履行)( 1)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

14、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行为( 2)实质确定力即 “一事不再理 ”,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条件 效力 后果无效 行政行 为 成立 时 具有 “重大而明 显违 法 ” 自始不 发 生任何效力 可随 时 主 张 或宣告无效;可 获 行政 赔偿撤回 行政主体 发现 自己的行政行 为违 法或不当而主动 收回( 自我 纠错 行 为 )该 行 为仅 向后失去效力 应负责 将相 对 人的 权 利 义务 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并造成 损 失的 应 予以 赔偿 ;由于相 对 人的 违法造成撤回的,

15、 应 当追 缴 其 获 得的利益及其法律责 任撤销行 为 一般 违 法或明 显 不当( 基于当事人的申 请, 由复 议 机关或法院予以撤 销 )被撤 销 前推定 为 有效;撤 销 后溯及 为 自始无效,既向前又向后消 灭 已取得的法律效力需依法定程序撤 销 ;撤 销 后可 获 行政 赔偿废止原有法律依据已改 变 ;客 观 情况 发 生重大 变 化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定 职权 决定)废 止前有效;效力自 废 止之日起向后 丧 失(适用于合法行政行 为 )因信 赖 保 护 可 获 行政 补偿失效 期限届 满 、相 对 人消亡、 标 的物 灭 失或履行完毕自然失去效力 无效状 态 自出 现 有关事由 时 开始,无溯及力注销不是行政 处罚 、不具有 惩 戒性;主要是 对 特定事 实 的公示,是被撤 销 和撤回后在行政机关存档中 “销 号 ”的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行诉法 54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 2)行政行为不适当(滥用职权:一般不合理 行政裁量权;严重不合理 不合法 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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