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法制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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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典型法制案例1、 据某,男,16 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 年 6 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 18 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 18 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 100 元。 ”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 , “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 ”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 月初 18 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 1500 元,因三人离开

2、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2、2006 年 3 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 ,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 4 月 9 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 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 200 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3、张某今年 1 月认识另据王某,看他经常换电动车,摩托车,就脱他帮我弄辆车,后来他卖给我一辆紫色邦妮电动车,我自己再用。以后我买了好多次,一

3、次买了一辆红黄相间的摩托车(价值 6000 元)给我父亲用,还买过两辆给我哥哥等人。张某构成什么罪?第一个案例: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第二个案例: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第三个案例: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

4、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 ”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

5、拐卖儿童的罪犯。【反思】: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小案例 大启示5、案例 1:欺负弱小本不该、敲诈勒索终被处16 岁的小朱与 1

6、5 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 2 元,有的 4 元、5 元,最多一次强索 17 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 7 元,总共强索金额 31 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

7、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6、案例 2: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 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7、案例 3: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坏一念间15 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

8、,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8、案例 4: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

9、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

10、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同学们: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 ,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 ,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11、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9、案例一:李某,男,16 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 年 6 月 12 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问题: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12、10、案例二:王某(男, 20 岁) 、李某(男, 21 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 岁) 、吕某(男, 18 岁) 、吴某(女,18 岁)于 2009 年 4 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 3 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 2 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 3 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

13、内拿出 50 元,给了王某,其他 2 人怕吃亏也拿出 106 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 5 人挥霍。问题:1. 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案例一1. 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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