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第一讲 导论 1、 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带来的税收问题和现象。对象:一国税收法律下一切包含了外国元素的所有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范围:1)跨国商品、劳务交易的税收征管;2)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活动;3)个人或投资基金的跨国投资活动。4)个人在其常住地之外工作或进行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2、 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开放的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归纳)具体而言则是由于诸如商品跨国
2、交易、资本跨国流通和跨国资产出现等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由于跨国公司兴起而带来的避税问题,近年来还有由于互联网经济和无形资产愈加重要而带来的其他具体问题。商品课税:关税,国内商品税。其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理论上,所得税是对人税,当一国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这种所得也要被纳入该国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国征税权扩大到境外,就很容易与他国的征税权发生交叉重叠,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以及所得税收入的国际分配问题;现实中,跨国投资所带来的所得国际化,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加剧所得国际重复征税
3、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财产课税:对纳税人拥有or转移财产课征的税收。19世纪中后期开始,国际投资活动增多,财产国际化引发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第二讲 税收管辖权 1、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区别。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什么不同?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地域税收管辖权(Sour
4、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3、居民的判定有哪些标准? 1)自然人居民住所标准:一般指个人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地居所标准:一般指个人连续居住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时间标准:通常指纳税年度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通常为 183天。【定义由强到弱】2)法人居民注册地标准(place of-incorporation test):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的管理和控制地标准(place-of- management test) :又分“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或“管 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践中一
5、般指总公司或总店选举权控制标准:按照居民股东的国籍。4、所得有哪些类别?来源地的判定有哪些标准? 所得的类型:所得来源地判定的标准: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交易地点标准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投资所得:投资有多种形式,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转让等,不同形式的判定也各有不同,但是本质上是指拥有一定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因此归纳一下,判定标准一般有三种:a.该产权的所在地(或拥有人所在地)标准b.交易(或合同签订)发生地标准c.所得支付地(或支付人所在地)标准5、常设机构为什么是国际税收中的重要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部分或全部经营
6、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是用以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和一个国家发生实质性联系,而该国是否可以就该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所得征税的判断标准,也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判定标准之一,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采用,常设机构的界定和解释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因此很重要。第三讲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 1、国际双重征税的定义及产生的原因? (P.57)定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一般具体就是由于国家间判定所得来源地和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2)两国不同税收管辖权交叉
7、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 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 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 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重叠【就是三个搅在一起】2、减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计算见补充). 扣除法(Deduction method):一国居民对外国来源所得采用扣除法消除 双重征税的最终实际税率比采用后两种方法高(原 税制下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采取扣除法).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 免税法(Exemption method):. 抵免法(Credit method)3、什么是免税法? P.67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只有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意义。分为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8、E.G 甲国一居民公司 100(来自甲 70,乙 30),甲全额累进税率,61-80 税率35%, 81-100 税率 40%;乙税率 30%A 全部免税法:只对国内所得征税 70*35%=24.5B 累进免税法:根据总所得确定税率,用国内所得乘上税率 70*40%=284、什么是抵免法? 有哪些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差别是什么? 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相应所得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来冲抵本国应缴纳的税款。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1)综合限额抵免法:综合抵免限额=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外所得总额)2)分国限额抵免法:分国抵免
9、限额=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3)分国分项抵免法:境内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居住国境内所得+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E.G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额甲 总公司 A 1000 50乙 分公司 B 100 60 60丙 分公司 C 100 40 40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 1200A 抵免前总税额 1200*50%=600分国:乙抵免限额 1100*50%*(100/1100)=50乙实际抵免 50丙抵免限额 1100*50%*(100/1100)=50丙实际抵免 40抵免后 A 应纳税额 600-50-4
10、0=510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200/1200)=100BC 已纳税额 40+60=100实际抵免额 100抵免后 A 应纳税额 600-100=500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额甲 总公司 A 1000 50乙 分公司 B 100 60 60丙 分公司 C -50 40总应税所得 1050抵免前总税额 1050*50%=525综合:抵免限额 1050*50%*(50/1050)=25实际抵免额 25A 抵免后纳税 525-25=500分国:乙抵免限额 1100*50%*(100/1100)=50实际抵免额 50A 抵免后纳税 525-50=475差别:分公司有
11、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发可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国外公司都盈利,采用分国限额对居住国更有利,在国外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能征到更多税款。总体来说,采用分国限额法比较侧重于居住国的税收利益我国:企业所得税 -分国限额法,分国不分项,不允许用境外分公司的亏损冲减境内总公司的利润,一国分公司的亏损也不能抵减另一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P76例题个人所得税 -分国限额法,分国分项 P77 例题5、税收饶让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 ,简称税收饶让,指的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 得到减免的所得税部分,视同已经缴纳
12、,并允许其被见面的外国税款抵免本国应缴纳税款。 发展中国家:有利于引进国外投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援助工具”;以此为砝码,换取其他利益资本输出,占领国际市场。第四讲 国际避税 1、 国际避税的条件是什么? (P.106成因)1) 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地身份的标准存在的差异(判定差异)2) 税率存在差异(税率差异)3) 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滥用协定)4) 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税法漏洞)2、 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哪些? 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对应 2)2) 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对应 3)3) 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对应 4)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对应 4)5) 资本
13、弱化(对应 4)6)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对应 1)7) 迁移比如移居到低税国(对应 2)8) 间接转让东道国被投资企业股权(对应 4)9) 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税收(对应 1)3、关联企业之间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与商品贸易相比,有什么特点? P.2021)无形资产转让一般发生在关联企业内部,难以找到公平的市场价格;2)无形资产转让会伴随着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一起发生第五讲 反避税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1)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2)金融资产转让;3)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4)融通资金;5)提供劳务;6)股权转让;7)其他交易类型【
14、学姐】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网络】2、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哪些?你认为应该坚持什么原则调整转让定价?调整转让定
15、价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坚持原则: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3、什么是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等达成协议,分成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4、政府为什么关注资本弱化? 5、滥用税收协定指的是什么? 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6、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和离岸投资资金管理有什么区别? 税收协定 1、国家之间为什么要签订税收协定? 1)消除双重征税2)防止偷漏税3)避免税收歧视4)税收情报交换5)建立争端解决机制2、税收协定的主要包括
16、哪些内容? 1)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包括人、税种、空间和时间范围)2)对于有关概念的定义(包括居民、常设机构等)3)对于冲突的规范(对经营、投资、劳务和财产所得征税权,冲突时的解决办法)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5)一些特别的规定(如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等)3、UN和OECD范本的内容有什么不同?(举例加以说明) 总的区别:OECD 维护居民国征税权,UN 维护来源国征税权。1) PE 上:OECD 规定建筑工地、工程、安装、装配项目构成 PE 的时间为 12 个月,而UN 规定为 6 个月,且扩大到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即 OECD 倾向于把 PE 范围划窄。2) 营业利润的确定上:OECD 坚持利润归属原则,而 UN 在利润归属原则外,还附带引力原则,即使不通过 PE,但是从事与 PE 相同或类似活动取得的利润也要归入。3) 财产收益:OECD 对转让公司中不动产股份和公司股本股票取得收益不做规定,而UN 规定不动产所在国和股份公司所在国也有征税权。4) 对船运河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5) 对股息征税问题。6) 对利息征税问题。7) 特许权使用费:OECD 居民国独占征税权,UN 税收分享原则。8) 劳务所得征税9) 退休金 10)税收情报交换:UN 比 OECD 多互相,防止国际偷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