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和江苏省、南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工领导,并列入公司领导议事日程。各分公司要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档案部门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检查。各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