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校行政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学校机关行政处室、各实体院系、各直属及附属单位、后勤及产业集团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