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2)环境标准制度;(3)环境监测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三同时”制度;(6)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7)许可证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具体体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境规划,是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综合性 整体性 区域性 动态性 约束性环境规划制度,是指有关环境规划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编制原则和程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所做规定的总称。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并规定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