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6、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公 示 制 度 7.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0.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现 场 分 析 会 制 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14. 安 全 生 产 诚 信 评 价 和 管 理 制 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7.
2、安全生产约谈办法18. 安 全 生 产 “一 票 否 决 ”实 施 办 法 19. 安 全 生 产 重 点 监 管 名 单 实 施 办 法 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
3、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 100%。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第四条 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4、。第六条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第七条 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第八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
5、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第三条 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第四条 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第五条 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第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 , “谁主管、谁检查” , “谁检查、谁签字” , “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
7、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局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及 各 县 ( 区 ) 交 通 运 输 局 每 月 至 少 组 织开 展 一 次 安 全 大 检 查 。 重 要 节 假 日 、 重 点 时 段 、 重 大 事 件 前 后 或根 据 上 级 要 求 部 署 , 要 组 织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海 事 部 门 和 相 关 县 交 通运 输 局 每 月 对 渡 口 、 浮 桥 至 少 检 查 2 次 , 重 要 时 段 与 特 殊 时 段 ,加 大 检 查 频 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
8、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查现
9、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 、 “三违” 、 “三超”等现象。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 ,是否按期整治销案。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查
10、”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
11、管理工作。第九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 全市各类
12、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责 任 主体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安 全 隐 患 的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负 主要 责 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第七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
13、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 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第十条 存
14、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15、可 能 危 及 的 其 他 人 员 , 设 置 警 戒 标 志 ,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停 止 使 用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