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指南 2018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例如,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 100元,就可按 175 元(100175% )在税前 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要求: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保留在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 2 -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
3、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 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4、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 3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
5、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
6、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7、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
8、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7)其他事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9、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是指委托方 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五条;3.财政部 国
10、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 号)。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 7 -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
11、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 2018 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00 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 110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的 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 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110 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 73.33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 73.33 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73.33 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73.33 万75%
12、=54.9975 万元。享受条件:(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2)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研发支出”辅助 账及汇总表;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
13、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3)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9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