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表格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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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本讲义根据 2017 年大帝的讲义和音频重新整理,时间仓促,有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指正,最后祝大家考试必过!体会 题目中提到,直接故意,要联想到间接故意,提到不作为,要联想到作为,提到过失,要联系到故意。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与型的关系。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国家、社会法益。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权利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2、明文规定不处罚.限制国家权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人权。思想基础:法制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法不溯及既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解释主体不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解释,有权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论理解释为什么要进行解释 发现法律条文内在的含义。文理解释 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等。如果

3、能得出唯一结论,不得进行论理解释。例:性关系,解释为性交行为体系解释 根据法条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例:“等” 、 “以及其他严重后果”:需要针对已明确列举出来的内容,进行同类解释,但不能超出。历史解释 依据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及刑罚发展的源流比较解释 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制定目的(客观、目的解释)解释的理由 论理解释 当然解释 1、当然解释,即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 ,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例:公私财产,解释为他人

4、财产2、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罪已构成犯罪,那么重罪更应当构成犯罪)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从而得出公平合理的解释。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进行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扩大解释 扩张解释。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仍然必须在应有的解释范围内进行解释。缩小解释 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反对解释 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满二年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不满二年不得减为无期刑法的解释解释的技巧(方法)(方法之间是矛盾冲突的,不可同时适用)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例没收,解释为没收和返还被害人,“情节严重”性质 整体的

5、评价要素,而且必须是客观的内容要求“情节严重” ,才能成立犯罪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诬告陷害罪,需情节严重犯罪构成(犯罪成立)不需要“情节严重” ,就构成犯罪 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记述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直观观察,妇女、毒品)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评价才能得出来,淫秽物品,国家公务人员,什么样的人是公务人员需要判断)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直接肯定构成犯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而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

6、素(直接否定构成犯罪) 。例: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故意、过失、主观目的、动机)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行为、手段、对象、结果、身份) 。成文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大多数都是成文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具备的要素。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便利条,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犯罪构成概述共同与非共同构成要件要素共同

7、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行为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目的,动机,构成身份客观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三个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总则)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未成年人、不自由、不能辨别人)进而犯罪事实的作为 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例:单纯的持有毒品的行为。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明

8、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例: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 。 。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构成要件 1 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行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2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结合结合:抗税罪。注意:丢失枪不报告罪。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不报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义务来源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例: 教练对游泳者 )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例: 对自己建筑物内、对自己身体上的危险 )2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行为对象

9、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侵害法益所产生的结果。 )具体危险犯(侵害犯) (发生实害结果)指已经导致了该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的程序的行为。社会经验判断侵害犯与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危险犯) (发生危险)该当前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不需要达到现实化的程度。需司法进行判断3 危害后果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故意或过失)+加重结果(过失或故意)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确定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不归责于行为人。不属于构成要

10、件要素认定因果关系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共同的(故意、他人一般过失)因果关系、因介入因素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偶然、异常、罕见介入因素,即先前的行为与扩大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性的、正常性的、必然的、可能出现的介入因素,扩大了危害后果,即先前的行为与扩大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特殊性。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因果关系

11、提前实现) 、事后故意。不影响因果的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与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必然的(过失犯罪中:甲推乙,乙因心脏病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诈骗罪: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不成文要件要素)+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识破给予即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认定为诈骗罪未遂)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恐吓+被害人陷入恐惧+基于恐惧处理财产(根本没陷入恐惧处分财产即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抢劫罪:行为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强行取得(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困果关系) 。例:行为人到被害人家抢劫,将房门锁起来,但被

12、害人睡着没发现,然后取财。行为人抢劫的行为与取财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行行为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案例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介入、通常性)灭火而溺亡。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故意) ,乙违章开车撞倒丁(过失) ,乙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存在过失(过失) ,丁最终死亡。 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

13、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通常介入因素,本能反应) ,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在一叉路口,一出租车因无路灯撞上一老人(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司机停在路边打电话报警。这时又来一辆出租车再次撞了老人。最终无法鉴定是谁导致老人死亡。谁应该为老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甲伤害乙后,乙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发生火灾(异常介入因素) ,乙被烧死。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介入,不具有通常性) ,而自杀。自然人的特定身(犯罪前所取得身份)构成身份(定罪身份) 、加减身份

14、(量刑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从重单位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不是完全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只能刑法明文规范为提前。双罚制:处罚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单罚制:直接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不存在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违法阻却限度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阴却事由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1、一般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可针对精神病人起因条件:不法+侵

15、害+现实性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在财产犯罪中,抢夺财产后,被害人追赶,夺回财物致行为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主观条件:防卫意识(防卫认识或者防卫意志,梯进关系。 )只要有防止认识即构成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可以是人身或财产) , (可以针对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对象行正当防止)限制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32、偶然防卫:甲没有防卫意识,实行了违法行为,偶然的却阻止了乙侵害丙的行为。依行为无价值,构成犯罪未遂。依结果无价值,客观上保护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不构成犯罪。两种学说:行为无价值(行为不值得保护):只要行为人故

16、意或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甲想购买假币,但客观上是白纸。行为违法,构成犯罪。结果无价值(结果不值得保护):不构成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没有值得法益保护的利益 。甲想购买假币,客观上只是白纸。不构成犯罪3、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没有限度要求)以及其他(同类理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4、假想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或者以为是正当防卫但实际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属于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主观有过失(重伤以上)成立过失犯罪,

17、主观无故意、无过失,意外事件。5、防卫装置:设置后,发挥作用制止不法侵害,没超限度,成立正当防卫。设置后,导致无辜伤亡,承担责任。 注意:正当防卫与法令行为等行为的区别。6、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针对财产侵害,行为人既遂了,但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继续采取。但针对人身侵害,必须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7、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行为人实施的刑法上被禁止的违法行为(但有些也不构成) 。正在卖淫不能采取正当防卫。8、斗殴无防卫问题:直接认定为相应的犯罪。9、防卫过当:过失犯罪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使国家、他人、本人(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他人损害的,不负刑责。

18、超过限度负刑,应减或免除。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构成紧急避险情形:甲杀乙(A 法益) ,打开煤气灶,关门后,后悔,无法进入时,不得已将乙门砸坏(B 法益) ,构成故意杀人罪,破坏财物罪法令行为:发行彩票、执行逮捕、公民扭送现行犯。正当业务行为:职业体育活动、治疗行为、新闻报道等被害人承诺(放弃):(轻伤、人身自由、允许他人损毁自己的财物或名誉):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已的法益。如满 14 岁以上妇女可以承诺性权利,未满 18 岁不能承诺捐献人体器官能力被害人承诺必须基于真实意思承诺必须在结果发生前,未发生结果时可以随时撤消承诺,承诺即无效。正当防卫行为与自

19、救行为区别:正当防卫的实施前提是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自救行为的实施前提则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了,不法侵害造成的侵害状态继续存在,如果在行为当时不实施自救行为,则被侵害的权利事实上不可能或显著难以恢复。既有正当防卫、又有自救行为,优先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形)出题人会误导:题目问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选项中可能出现,紧急避险、防卫过当、或者根本不需考虑正当防卫问题。主观的犯罪心态:故意和过失,合称为罪过,犯罪心态还包括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直接故意犯罪(持追求态度)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行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持无所谓态度)应当预见自己行为

20、会发生危害行为,放任结果的发生(没有采取必要阻止措施) 。例:如甲欲投毒杀死乙(直接追求),而不管可能会毒死与甲同住的丙,结果毒死了丙(间接的放任),甲对丙的死亡结果就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持反对态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确信结果不会发生过失犯罪仅限刑法规定情形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持反对态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果足够谨慎能够避免犯罪的认识在违法的客观事实认识范围内承担故意、过失的刑事责任,对于客观事实不能预见的部分不能认为是犯罪。 体现:法具有可预测性的体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不构成犯罪犯罪目的

21、 主观希望达到的结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直接影响构成什么罪名。罪过(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动机 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徇私(徇私枉法罪) ,贪生怕死(投降罪)对象错误(A 人、B 人)误把甲当乙加以杀害,仍属同一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的情况。 (认错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打击方法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指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所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打击方法错误分为:直接的打打击方法错误,间接的方法错误(对教唆者属于方法错误,对被教唆者属于对象错误)甲举枪射击乙,由于打击方法错误,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打死。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

22、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不一致。法定符合说认为: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具体符合说认为: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发生不是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预想的进程不一样的。责任要件事实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着手后,存在介入因素) 事前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通说:甲杀乙,以为乙死亡,然后对乙毁尸(通常介入因素) ,客4观上是毁尸的行为导致死亡。甲先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

23、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到院外毁坏,但刚拿起时,从手中滑落而摔坏(通常介入因素) 。前行为与毁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一罪。因果关系错误 不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问题。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多种观点:是一行为还是二行为,是一结果还是二结果,是一个故意还是两个故意。不同观点,处理结果不一致。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A 罪)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B 罪) ,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也称为不同间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处

24、理原则: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犯罪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甲以为盗窃的是毒品,客观上是白纸,无重合内容主观上想持有毒品,但没有毒品行为。故无罪。抽象事实认识错误(A 罪、B 罪)重合范围内定罪 主观想犯轻罪,客观却触犯重罪:构成轻罪既遂,与重罪过失犯罪,想象竞合犯。主观想犯重罪,客观却触犯轻罪:1、构成重罪未遂,轻罪既遂,想象竞合。2、如果没有重罪行为与重罪结果,只有轻罪既遂,想象竞合。精神病人 不能辩论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

25、完全丧失完全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无与限定责任能力(责任阻确事由)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犯故意杀伤毒火,劫爆投奸,应当负刑事责任。杀人、伤害、贩毒、放火,抢劫、爆炸、投毒、强奸3、不满 14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所有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刑事法定年龄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 18 周岁的人再次犯罪,不成立累犯,2001.5.1 刑八修正案, )5、因不满 16

2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01.5.1 刑八修正案)6、已满 75 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2001.5.1 刑八修正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的犯罪主体:单位(如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以机构。单位犯罪的主观构成:故意、过失。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对单位的处罚:

27、只能适用罚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处罚: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自然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等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只要处单位,必然处罚自然人。单位犯罪中的未遂与中止:有可能单位构成未遂、有可能自然人构成中止,所以并不必须是构成同一的,未遂或中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只处罚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只处罚自然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实施犯罪的,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之前)(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意志以外原因,导致未能着手被

28、告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概念 在犯罪预备、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主观要求 (基于真诚的悔悟,在意志以内主动放弃的原因,导致未完成) ,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退回来)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真诚悔悟+主动放弃+有效性行为要求 主动放弃时间要求 犯罪过程中,既遂之前结果要求 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例:甲正在杀乙,基于真诚悔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甲杀乙,致乙重伤,基于真诚悔悟,将乙送至医疗进行治疗未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甲杀乙,在乙重伤后,将乙送到医院,但

29、还是没有抢救过来。杀人行为与死亡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构成既遂。共犯的中止 必须有效阻止共同犯罪人,才能构成中止。犯罪中止(量刑:应当免、减)(预备阶段中止、实行阶段中止)犯罪中止的构成1、时间上: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三种学说,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客观说。3、中止的客观性: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4、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导致既遂之前。5、中止的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原因,导致未得逞、被动放弃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构成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意志以外犯罪未得逞,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

30、(量刑:可以从轻减轻)正常的介入因素 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如着手后城市中堵车、枪杀但未打中,被害人突发心脏病死亡。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理解:三种观点:5行为共同说(不需要寻找重合点):只要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思地实施违法行为,即构成共犯,直接根据各自实施的行为以及责任要素,分别定罪。部分犯罪共同说(需要寻找重合点):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在某个犯罪内具有重合的,则各行为人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把违法事责归责于各人。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内成立共同犯罪。司考:两种都正确共同犯罪的概述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同一阶段。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具有意思联络。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1、:共同过失、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同时犯客观条件:共同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身份犯:直接正犯必须具有相应的身份才构成特定的犯罪,但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犯。片面共犯:指参与共同犯罪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和人自己共同犯罪。认识到的一方成立共犯的处罚原则,未认识到的一方不适用共犯处罚原则。片面共犯有三种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片 面 教 唆:即被教唆都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片 面 帮 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

32、犯案件中:答题时,先从被教唆者等角度分析(正犯) ,然后再从教唆者角度分析。因为根据从属性说,必须先从正犯开始解题。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匀刑事责任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分别定罪)集团犯罪行为人的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集团犯罪处罚范围该集团犯罪范围内(盗窃集团对盗窃范围内) ,集团成员实施集团犯罪以外的犯罪,不在此范围内,具体实施人担责。组织者、首要分子 都是主犯,承担集团内的犯罪的全部责任。组织者以外的主犯处罚对象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情节进行处罚。集团犯罪注意事项 分则条文已经明确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定刑,不再按总则规定的来认定主犯

33、、从犯、胁从犯。构成本罪情形1、三人以上,2、都以伤害他人为目的3、未达到重伤以上的。4、既遂的评价:只要进入斗殴状态。注意:达到重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再认定聚众斗殴罪。聚众犯罪处罚对象主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犯关系。只有主犯和一般参加者注意:首要分子既有可能是主犯(集团犯罪中) ,也有可能是是从犯(聚众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犯犯罪:一个人或多个人都可以实施的情况,由总则规定,适用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必要共犯犯罪:聚众斗殴、聚众淫乱罪、对向犯(重婚罪、行贿与受贿、等) 、集团共同犯罪。由分则具体规定,不再适用总则共同犯罪的规

34、定。行贿与受贿,必须两方都构成犯罪,如果一方不构成犯罪时,就不能认定为有共犯关系。贩卖毒品与单纯购买毒品吃食(吃食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共犯关系。三、简单共犯犯罪:四、复杂共犯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中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按照起作用大小分别处罚。五、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六、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刚着手、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七、一般共同犯罪: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八、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形式的集团共同犯罪。共犯的分类及处罚一、按分工不同:实行犯(含间接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集团犯罪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35、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三、从犯:所有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帮助犯、胁从犯四、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五、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18 岁的,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必须起来原因力、作用力,否则不构成教唆犯。 (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由重到轻)甲教唆乙去伤害丙,但乙却杀害了丙。乙是故意杀人既遂的正犯,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教唆犯。教唆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教

36、唆犯的两个学说:其一: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被教唆者)没有实施犯罪,独立于是否实施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条)其二: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如果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或不构成犯罪,教唆犯或帮助犯也不作犯罪处理。刑法分则中,有的教唆行为,直接认定为实行犯。如: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六:帮助犯:包括物理上的帮助、心理的帮助、精神上的帮助。 (不作为帮助、作为帮助、事先帮助、事中帮助)提供作案工具,强化犯意。6直接正犯 共同实行的意思、共同实行的事实、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

37、谋共同正犯 甲、乙共谋杀丙,甲一人将丙杀死。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附加的共同正犯 为确保暗杀成功,10 个杀手同时向一被害人开枪,致被害人中数弹,但不能查明谁射中,在此场合,所有杀手都是故杀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择一的共同正犯间接正犯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但通过强制或者欺骗等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犯罪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利用无刑责能力人、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以杀害胁迫他人、让其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实施、利用不知情者、无身份者(冒充警察等)利用不知情者实施的例:甲对 15 岁的陈某说,你走盗窃路线是致富捷径。陈某欣然实施盗窃(教唆犯) ;甲对 15 岁的养女

38、乙说,不偷钱就不养你,乙无奈盗窃(间接正犯) 。狭义的共犯 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承继的共犯 事前无通谋,对参与后的行为承担责任(罪名、量形) ,对之前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必要共犯 聚众斗殴、对向犯(重婚罪、行贿与受贿、等) 、集团犯罪,行为人之间、对非国家人员行贿与受贿、出售与购买假币罪。共犯认定的注意例题1、甲为乙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甲与乙不构成共犯,甲单独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 (不是共犯)2、甲偷越国边境(1 年) ,乙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乙单独构成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15 年) ,不构成共犯。(不是共犯)3、甲走私,乙提供资金、帐号的,甲、乙构成

39、走私罪的共同直接正犯。 (共同直接正犯)4、甲拐卖妇女儿童(贩卖、运送、接送)过程中,乙提供帮助的,甲、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直接正犯。 (共同直接正犯)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犯罪以后自动投

40、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一般自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属于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3、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现漏罪、犯新罪,并且遵守了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4、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无期徒刑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正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

41、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继续犯一个犯罪时间上的继续,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被害人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加重犯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

42、由,致人死亡的,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走私毒品,抗拒抓捕的,构成走私毒品结果加重犯。偷越国边境,抗拒抓捕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结果加重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抗拒抓捕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结果加重犯。(单纯一罪)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适用特别法条。轻法条与重法条,适用重法条。总则法条与分则法条,适用分则法条。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量刑问题不构成结合的问题。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成立绑架罪。只结合杀人罪,如果有强奸等行为的,构成绑架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伪造货币并

43、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法定符合说)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例:伪造、变造证、票据、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直接构成诈骗罪,不存在结合、竞合问题) 。除此之外不能认为是牵连犯。(科刑的一罪)连续犯 多次抢劫、多次伤人。1、涉数额,加重 2、涉人身:数罪判罚罪数(包括的罪)吸收犯通常前行为是后行

44、为发展所经阶段。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过程、结果) ,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注意:盗窃(1 个犯罪行为)后,出卖赃物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而不是吸收犯7集合犯数个同各类犯罪(之间具有通常性集合) 。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非法行医罪,不要求营业为目的)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

45、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以赌博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罪) 。刑 罚 的 体 系主刑及附加刑刑种 期限 备注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限制人身自由)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1、可以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等权利) ,可以禁止进入特定场,可以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场所(刑期内) ,2、社区矫正,参加劳动同工同酬。3、离开市县或迁居报经执行机关批准,遵守会客制度。4、解除管制,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先行羁押(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也包括)一日抵刑期 2 日。注意:假释、缓刑中没有禁止令。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 个月

46、以上-6 个月以下 1、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2、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羁押 1 日拆抵 1 日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6 个月以上-15 以下 1、应当参加劳动,不发报酬2、接受教育和改造无期徒刑 - 1、应当参加劳动,不发报酬2、接受教育和改造立即执行1、应当参加劳动,不发报酬2、接受教育和改造,3、最高院核准死 缓执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转有期:从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1、应当参加劳动,不发报酬2、接受教育和改造,3、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4、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5、没有故意犯罪,2 年死缓期满后

47、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2 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6、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查证属实,并罚后,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考验期。死刑不得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已满75 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01.5.1 修八)罚金(不考虚当时否有钱) 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时,赔偿优先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可分期。同一罪中,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择其一而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1、处无期、死刑,应当剥夺终身(必须)2、处有期、拘役,并处剥夺的,从执行完毕或决定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处管制,并处剥夺的,附加型与主刑刑期相等的,同时执行

48、(同期执行)剥夺选举权、言出集结游示、担职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其他类型的犯罪,可以附加。 。 。 。没收财产(审判时的财产为准) 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择其一而判处(数罪并罚除外)先执罚金、后执行没收财产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判决没收之前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限制减刑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形、人身危险性等,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量 刑 制 度总和刑以下-单罪最高刑上以1、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最高执 20 年2、有期徒刑总

49、各刑期在 35 年以上,最高执行 25 年。附加刑种类相同,简单相加,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管制 最高不超 3 年宣判前拘役 最高不超 1 年漏罪 先并后减新罪 先减后并数罪并罚宣判后交叉 处理原则 先处理漏罪问题,再处理新罪问题。缓刑制度(宣告) 适用对象概念: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再犯或漏罪的不再执行原判决,并公开予以宣告。故而不适用累犯的规定。也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形。8(未实际执行刑罚) 一、 拘役、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可以 宣告缓刑。二、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不满 18、满 75、怀孕妇女 有下列情况 应当 宣告缓刑修八三、轻、悔、没再犯危险、宣缓对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四、缓刑考验期内 再犯故意或过失 犯罪的、 行政拘留 、 漏罪 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不得再适用缓刑。五、不得适用缓刑: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只有 2 种) ,不得适用缓刑。例,危害国家安全罪也可适用缓刑。注意:与累犯的区别,累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刑罚的裁量不包括管制、拘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的处缓刑的,缓刑期满,并宣告,刑罚不再执行,意味着根本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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