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 围 备注1 行政许可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
2、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28 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27 条风景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风景处负责人、经办人2 行政处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
3、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0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5 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 154 号)第 35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38 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4、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2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29 条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
5、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3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0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5 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 154 号)第 35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38 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26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
6、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4 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 30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35 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8、第 158 号)第 27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9、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 号)第 31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36 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27 条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第四章。5 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0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5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号)第 31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36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第 28 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 154 号)第 32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37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
11、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12、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28 条6 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6 条建设
1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1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5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
14、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7 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
15、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建筑法第 67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2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9 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 27 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6、。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5测单位转让业务的处罚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29 条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8 行政处罚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建筑法第 68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18、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19、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9 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法第 74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4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6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
20、罚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21、履行的职责。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经办人10 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 167 号)第 41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4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 35 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3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28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 29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
2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23、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1 行政处罚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 38 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
24、37 号)第 30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5、。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12 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6、 (建设部令 137 号)第 30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7 条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7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
27、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8执业活动的处罚第 38 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条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28、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3 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9、。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
30、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14 行政处罚对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7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
31、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9第 38 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条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
32、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定第三章、第四章。15 行政处罚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第 38 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7 号)第 30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
33、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
3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16 行政处罚 对采用新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行政处罚法 相关业务 厅法定代表10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35、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 56 条第 2 项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36、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处 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17 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 57 条第 3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
37、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 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