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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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立项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专指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治理工程范围。第四条

2、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自每年 1 月起,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第六条 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 治理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是所在地人民政府;(二) 治理范围为已核查入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每个项目受威胁群众户均治理工程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四)优先申报危险系数大的项目;(五)通过治理工程能够彻底或基本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申

3、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立项。同时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项目可行性、总经费及资金筹措等情况。第八条 根据立项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专家综合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绩效并出具意见,将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治理工程安排意见。第九条 对当年突发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经组织专家现场论证后,可直接纳入省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第十条 历年实施项目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第三章 项目审查第十一条 批准入库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方案,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 5-7 人对勘查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施工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总经费,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总经费按照安徽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定额核算。专家组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勘查和设计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勘

5、查和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专家组所有成员同意并签字后,报国土资源厅核准,核准通过后,分别送省财政厅和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审查意见和核准情况印发治理工程专家审查意见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第四章 资金拨付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和专家审查意见,按照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治理项目安排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第十六条 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投入的总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情况,将项目建设所需剩余资金安排到位,并出具书面承诺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五章 项

6、目实施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公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勘查和设计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施工和监理。第十八条 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招投标情况以正式文件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全程负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自印发工程治理勘查和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至竣工验收完成的时限,原则上为 2 年,逾期未完成的,由项目

7、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说明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限。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变更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变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原勘查和设计方案审查专家组成员对变更的勘查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并抄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专家组审查

8、同意变更设计方案的按照新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同意变更设计方案的仍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出原设计总投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总投资减少部分按比例相应核减省级补助资金。第七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 20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所在地国土

9、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降低工程质量、无故拖延工期的,视情况分别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申报项目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底,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当年项目进行督查,对项目没有进展或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的,下发督办函,对连续两年下发督办函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在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三)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查专家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取消其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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