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及处理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价款是建筑施工合同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工程的价款是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正因为此,工程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其他种类的纠纷都会最终体现为合同价款的纠纷。建筑工程款纠纷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对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是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给予简略的分析。 一、纠纷成因 由于不诚信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帝王原则。但我国目前工程领域的诚信状况很差,甚至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就未打算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条款。这样,在合同履行
2、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根据我国工程实践,一般应在工程设计完成之后,双方根据施工图纸作出工程预算,由此确定工程造价,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工程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这种“三边工程”带来的最大弊端就是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无法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设计体制上的问题,在我国的施工实践中,施工中的设计修改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也使得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最后,由于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和准备工作的不充分,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订立合同前没有预料到的地质
3、条件等自然情况,这也导致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的不明确。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也容易导致工程款纠纷的发生。 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签订一个完备的施工合同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熟悉工程情况、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现实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缺陷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有时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相关内容,有时约定的内容双方有不同的理解。这一情况的存在,也容易导致工程款纠纷的发生。 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着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适用范围重合的现象,如何对之区分与界定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会造成适用合同的混乱从而
4、产生更多的纠纷。除了少数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外,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是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现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内,索赔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施工企业在该工程的盈亏问题,因此,有人将现代施工企业成功的秘密归结为“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和发包人都有索赔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调价范围与索赔范围重合的现象,例如,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规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
5、超过 8 小时”这种情况既属于调价范围,也可能导致索赔的发生,但两者在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程序并不相同,施工单位经常面临着适用哪一条款的选择。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履行期限长;二是工程的技术要求较为复杂,无法通过一次验收解决全部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有不同的看法;三是在我国,施工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方,工程的竣工验收要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通过。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施工合同的履行变的十分复杂,这也容易引起工程纠纷的发生。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
6、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如何承担的争议,也会引发工程款纠纷。 二、纠纷处理 由于不诚信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诚信状况的恶劣,因此平时应当多注意收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有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一旦对方当事人发生不承担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可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据理力争。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些方式解决纠纷。 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对于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尽量采取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包括尽量避免“三边工程” ,尽量将准备工作进行得充分一些,尽量减少设计修改。如果这些预防措
7、施无法做到,出现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然这种协商还是有一定原则的。这种工程内容的不明确,在工程实际中出现时,相当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与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歧异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法
8、第 60 条规定: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关于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的处理 我们认为,适用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都是承包方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两者并不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有以下异同点:第一,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要求损失的补偿与工期的延长;第二,调价条款只是众多索赔依据中的一部分,
9、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可依据索赔的条款有很多,而调价条款只是其中之一;与调价条款一样,很多其他条款也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例如: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违约条款等;第三,当发生调价条款与索赔范围重合的情况时,具体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取决于承包方的自由意思表示;第四,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在实际工程中,能够通过调价条款解决的应当尽量采用。从理论上讲,当发包人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时,承包商仍可以根据发包人违约向其提出索赔,但从实践中看,当承包商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要提交详尽的索赔报告以充分证明其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如果证据资料及论据不足以证明其索赔要求,则很可能被监理工程师否决。因此,索赔对承包商
10、的举证要求要比适用调价条款高的多。此外,当调价要求或索赔要求被拒绝后,双方会因此而产生争议。综上所述,当发生调价与索赔适用范围重合时,承包商应首先按照调价条款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引起的工程款的纠纷,主要是解决违约责任的确认问题。在这类情况引起的纠纷中,主要需要严格区分引起违约的责任主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技术上的要求,如果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双方对于施工要求是否达到标准有分歧的,首先应当尊重监理工程师的认定,
11、如果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第三方的原因导致违约的,首先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然后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定性,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