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质疑摘 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机动车采取的公示原则是对抗要件主义,即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签订了交易合同,便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从实行至今已有 5 年了,而机动车的这一公示原则也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产生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 机动车 物权法 登记对抗 作者简介:黄小珊、李晓婷,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55-02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交付
2、公示形式,即着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只要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在交易过程中将动产进行了转移、交付,那么动产的所有权便已发生了变动。故动产的物权变动可简化为“买卖合同+交付=所有权转移” ,而无需其他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在将第二十四条与上述的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进行对比后,我们可能会产生一种疑问,是否机动车是一种“例外的动产” ,它的所有权的变动与一般的动产不同,并非是采取交付而是采取登记作为其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做出了如下的条文注释:“学界通说认为,船舶、
3、飞行器、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现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于船舶、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即该类物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抵押,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本条延续了对这类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规定。但该类物权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一条文解释很好地回答了我们的疑问,机动车并非是“特殊的动产” ,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原则,只是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
4、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即意味着,登记是所有权人增强其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效力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立法在机动车这一动产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均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一、机动车在交付后产生的究竟是一种怎么样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要交易双方进行了机动车的给付,那么买受人便就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是为什么在取得了机动车的所有权之后,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呢,是否意味着所转移的所有权其实存在着瑕疵呢?王利明教授认为, “在交付之后只是发生了物权的转移而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毕竟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之前,该动产依然记载在转让人的名下,买受人虽然取得了物权,
5、此种物权也具有对抗一般债权人和恶意登记权利人的效力,但是,该物权仍是一种权利受限的物权,并非是完整的所有权。 ”这样的认识难免让人觉得难以接受,如果所有权不转移,那么双方当事人在交付、转移机动车的时候究竟交付、转移的是一种怎么样的物权,我们到底该如何去称呼这一种物权呢?另外,如果交付转让的物权是一种“效力受限的物权,并非是完整的所有权” ,那么缺少的到底是那一部分的所有权?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弹力性这两个法律特征。整体性是指所有权人对物所进行的是一种全面的支配,而并非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简单相加的总和。从所有权的整体性这一法律特征中,我们不难理解到若一人对某一物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享有
6、的便是充分的所有权,而非是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故王利明教授所说的“并非是完整的所有权”并非是真正的所有权,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权利不能被称为所有权。弹力性,是指所有权因同一标的物上设定了他物权而受到了限制,但是只要该项限制一旦被除去了,所有权便即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即所有权的不圆满状态只能够是所有权人在该物上设定了他物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之所以会出现买受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这种矛盾冲突,主要是因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了交易。暂且不论这种交易是否能够被准确地定义为在物上设定了他物权,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很肯定地知道,这样一种交易并非是买受人的本意。既然在第一次交易中,买受人便已经
7、得到了机动车的所有权,那么能够设定他物权的人也只能是买受人,而买受人并无做出他物权的设定这一民事行为,那么就不存在机动车的所有权会因设定了他物权而受到了限制。所以,王利明教授所认为的“并非是完整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所有权的弹力性的这一法律特征。 既然所有权具有完整性和弹力性这两法律特征,那么就意味着买受人在接受了机动车的转移之后,便就已经取得了完整的、全部的所有权,但是既然买受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这一所取得的物权到底是存在了那些瑕疵,其到底具有怎么样的权利性质? 二、善意第三人对买受人的对抗是否必须要以善意第三人进行了机动车的交付,并完成了登记为前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
8、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善意第三人仅仅只是进行合理对价的支付,没有进行机动车的交付、转移,也没有对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善意第三人不仅进行了合理对价的支付,同时还进行了机动车的交付和转移;第三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既进行了合理的对价支付,也进行了机动车的交付和转移,还对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善意第三人是否对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会对买受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情况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第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仅仅只是进行了价款的支付,亦就意味着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善意第三人这时取得的并不是机动车的物权,而是对于无权处分人的一种债权。在上文的
9、叙述中已经提到过,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以占有作为其权利的公示形式,故买受人只要是占有了机动车,那么其就已经拥有了机动车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时候,善意第三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对抗是一种债权与物权的对抗。根据法律规定,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债权,那么这个时候善意第三人便不能以其权利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了。 第二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只要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也与无权处分人之间进行机动车的交付和转移,便就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时候无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买受人,两者对于该机动车所拥有的都是所有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同一
10、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即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得知,买受人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时间要先于善意第三人,那么也就是说买受人于机动车上的物权效力要优先于善意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也不能以其权利来对抗买受人。 第三种情况,善意第三人不仅进行了合理价款的支付,还进行了机动车的交付及登记,在完成了这一系列的交易行为之后,善意第三人不仅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而且在进行了登记之后,其物权效力进行了进一步的增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善意第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物权效力要高于买受人尚未进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 综上所述,
11、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善意第三人在对所购得的机动车进行了登记之后,其物权效力才优先于买受人的物权效力,而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第三人要取得其对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是要已经完成了对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公示,这也与我们所说的第三种情况相符合。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善意第三人要对抗买受人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必须要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我国法律对于机动车的登记对抗问题上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固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上述的三种情况都会出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从 2007 年物权法正式出台实行以后,针对物权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涉及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少的学者
12、及实务工作人员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应依旧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机动车视为一般的动产,其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产生效力,原因有二:一是机动车尽管较一般的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属动产范畴,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目前法律没有对机动车物权变动做特定规定。因此,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作为公示。据此,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原则应是登记对抗主义。尽管我们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准不动产应以交付、转移作为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由于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我国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从 2007 年物权法正式出台实行以后,针对物权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涉及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少的学者及实务工作人员均提出
13、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依旧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机动车视为一般的动产,其设立和转让都是自交付时产生效力。他们提出的原因有二:一是机动车尽管较一般的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仍然属于动产的范畴,应该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目前法律也没有对机动车物权变动做特变的规定,因此,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根据他们的看法,我们针对机动车所实行的物权变动原则是登记对抗主义。尽管我们已经明确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准不动产依旧以交付、转移作为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针对机动车使用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情况,还存在着很多的理论上与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例如对抗的正当性问题。我认为我国针对机动车这一准不动产价值大等特点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应该对这些出现的问题做好评估及做好相应的立法措施,使得准不动产使用登记对抗主义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