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复习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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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它因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其服务具有很多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独特内容与方法。学习本章内容,是为了使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其志愿人士能够掌握这一工作领域的基本概念、理论、方法和价值观,以便更有效地开展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活动。 第一节 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矫正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专业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服务对象具有其他领域服务对象所不具有的需要和问题。 (一)矫正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矫正对象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为其提供基本生存的条件,既是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对其实施矫正计划措

2、施的前提。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能够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故此,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工作者要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的教育来实现其有效就业。同时帮助其实现自新、自强、自 立的目标。 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社会工作者要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

3、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二)矫正对象的问题 1、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 同情 社会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自身状况以及困难处境比较容易博得社会民众的同情,所以针对他们的专业服务活动比较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而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罪犯,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但是他们过去的行为曾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过伤害。因此,社会一般的民众鄙视和厌恶他们,不会像对待

4、社会工作其他领域的服务对象(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给予同情与帮助。 2、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 作为“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社会工作关注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的恢复 和重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社会功能的严重缺失,这也是其之所以犯罪的原因所在。这一特点决定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艰难程度,社会工作者要从生理、心理、思想、行为、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等多方面给予其矫正服务,才能使矫正对象达到恢复和重建的目的。 3、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不管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接受矫正服务,矫正对象的身份是刑罚被执行者。受刑者的身份使矫正对象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

5、边缘地位,使他们无法得到或很少得到一般社会民众可以得到的经济、物质、社会保障资源,在生活、教育、就业、卫 生、住房、家庭婚姻、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将面临比一般社会民众更大的压力。 二、 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1、矫正的原意及司法含义 矫正,也称矫治,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机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例如,矫正口吃、矫正牙齿、矫正斜视、矫正脊柱等。 将“矫正”概念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

6、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2、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 矫正社会工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称感化工作(如我国香港地区),它是矫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 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二

7、)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个人与社会二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也应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 1)监管功能。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如美国的缓刑官、香港地区的感化主任等)被法律授予依法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职责。对非监禁罪犯实施 监管的目的,一是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作一定补偿;二是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 2)矫正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

8、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 3)服务功能。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 罪犯或违法者。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主要

9、包括: (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许多研究表明,一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生活的家庭及其周围的社区环境恶劣,存在许多不利于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因素,如父母离异、家人酗酒、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邻里失和、毒品泛滥、赌博盛行、偷盗猖獗等。这些现象的存 在,不利于罪犯的更新改造。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心,除了针对罪犯个人的监管、教育和服务外,还应着眼于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以及预防犯罪的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大多朝着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既是这一发展趋势的产

10、物,又是进一步推进这一变革的动力。矫正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事更新改造罪犯和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用有力的事实向世人表明,人性化、科学化的刑罚制度比 威慑至上的严刑峻法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三、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矫正社会工作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实务相比较,既有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特征,表现为: (一)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本身就是在社会福利制度内的各种专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的发送渠道和实现环节。矫正社会工作也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它同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一样,是通过组织动员社会资源,

11、改善处在困难处境中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使之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带有 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和保障。它同其他领域社会工作相区别的只是服务的对象较为特别。 (二)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 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者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这个角度讲,他们是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危害者,具有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称霸一方、威慑四邻的特点,似乎是社会强者的象征。而实际上,这些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他们无法通过用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所 以从这一角度讲,他

12、们是社会的弱者。尤其当他们的行为被社会判定为违法或犯罪,受到社会的制裁和惩处时,其社会地位更处于与社会主流背离的不利层面,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这就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 (三)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首先,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有其法律上的依据。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此类服务都有立法方面的规范,矫正社会工作是依法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次,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包括审判、监禁、社区矫正以及刑释等各个环节。最 后,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相一致,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所以说,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

13、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对罪犯的矫正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目的。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矫正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他同其他成员的区别点就在于:他是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提供服务。在任何一种处遇方式中,个案辅导都是最普遍运用的服务模式。通过社会工 作者与受助人之间建立的专业关系,使矫正的目标在个案工作过程中得以实现。而如果将相同类型的罪犯作为一个团体,则小组工作也是经常采用的服务方式。至于在社区处遇的诸多方式中,运用社区资源以协助罪犯

14、及其家庭,则必须将社区工作的方法作为主要手段。因此,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在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 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据考证,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一位家居美国波士顿的名为约翰 .奥古斯特斯的制鞋匠。 1785 年奥古斯特斯出生时,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还不久。当时,殖民地统治时期残酷对待犯人的刑罚如鞭挞、截割、手枷等虽然还普遍地存在于各个监狱中,但要求人道地对待人犯的正义呼声已时有所闻,以革新狱政为主要目标的美国波士顿监狱协会也于 1825年率先成立。 1841年,“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在

15、波士顿成立,奥古斯特斯参加协会并成为其中最热心的成员之一。他常常到监狱去探望囚犯,对于那些因酗酒而被判刑者深表怜悯,屡次恳请法官对此类犯事者暂缓处分,由其保释出狱进行感化教育。在历时数周的保释期间,奥古斯特斯运用个案工作的辅 导方法改善受保者个人及其周围的环境状况,等这些人返回法庭重受审视时,一般都会因为行为大有改观而获得宽大处分。后来,奥古斯特斯承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他干脆放弃制鞋本行而以全部时间从事感化罪犯的工作,其帮助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因酗酒而犯事者。从 1841 年开创这项工作到 1859年去世前的 18 年中,奥古斯特斯总共保释的人犯近两千名。奥古斯特斯认为,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

16、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当时,虽然有人对奥古斯特斯的行为不理解甚至怀疑和反对,但他毕竟开 创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他的伟大精神和光辉业绩为后人所称颂,他也因此获得了“感化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的美誉。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奥古斯特斯逝世后 20 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任矫正社会工作者(观护人)一名,参与法院刑事管辖权之审议,调查犯罪嫌疑人、判决犯、轻罪犯及接受“观护处分”者替代刑罚的建议工作。 10 年后,该项制度延伸到州高等法院,马萨诸塞州因此形成了美国第一个以州为范围的

17、矫正社会工作。其后,密苏里州、佛蒙特州、伊利诺伊州、新泽西州等陆续制定 了类似的法律。到 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二)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英国早在 1887 年就已制定了初犯法。该法确立了“感化精神”,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小。 1907 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该法案规定:“由一个由有关机构指派并于必要时在公共基金下支薪的观护人全体来代表法院负责被判以感化处分的人在释放后的监督、咨询、协助以及与之交往等有关事宜”, 由此改变了英国以

18、往以志愿方式为基础开办感化矫正服务的发展方向,确立了由法院任命的专职人员以公共服务方式推进的矫正社会工作格局。 1925 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 1947 年和 1949 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 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预防和感化矫正罪犯的法律建设的新时期。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除了上述两部

19、法规外,其他的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在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上,既有更生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等国家机关,又有更生保护会、兄姐会等民间团体;既有刑务所、少年院、妇女辅导院等司法矫正机构,又有商谈所、教养院等儿童福利机 构。在矫正措施上,既有日益社会化的设施内处遇,又有如更生保护、保护观察、中间处遇等设施外处遇。在人员配置上,既有由国家支付薪给的专职工作人员,又有如保护司这样的不领工资的志愿者。日本在借鉴别国经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合本国情况的矫正工作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成功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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