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阴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 伍建设, 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 资格条件。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 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 员、研究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 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 以上。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
2、迟 1 年以上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 师德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 迟 3 年以上申报。4有谎报学历、资历、 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 为者,延迟 3 年以上申报。第四条 外语要求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4年龄在 50 周岁
3、以上。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六条 公修课要求任现职以来,参加江阴市人社局组织的公修课培训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现专业技术职
4、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阴学院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3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 4 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 实习员资格 3 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
5、律,能运用 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 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 学校民主测评, 优良率在 70%以上。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 调研报 告等。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2 篇以上。2参与教育教管类课题 1 项(前 3 名), 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大学
6、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 周岁以下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 员资格 5 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 2 年以上。4第十三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2. 具有 较强 的组织协调 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 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
7、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 现较大工作失误。 经学校民主测评, 优良率在 70%以上。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 调研报告 2 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3结合本岗位工作,在全校范围内举办过高职教育理论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讲座至少 1 次,评价良好。4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 1 次为“优秀”。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 5 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8 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
8、物发表研究论文 1 篇(仅限视同 2 篇)。2主持教育教管类课题 1 项, 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并通 过有关部门鉴定。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5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 5 年以上。第十七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 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 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9、。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 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经学校民主测评 ,优良率在 80%以上。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 2 项以上,经实践,取得 显 著成效。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
10、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 条中一条: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8 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 20 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 2 篇(仅限视同 2 篇)。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 3 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 创新力度, 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6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1项,或获 得省(部)级科研成果 奖 1 项。高等 职业院校申 报人员获得
11、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 25 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 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 2 次为“ 优秀”。(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 10 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 4 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 1 部(20 万字以
12、上)。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项。高等 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 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第二十二条 从其他单 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 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 3 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 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
13、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 ”(中国知网)等 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 “省 级以上刊物” 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7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 ISSN 或 CN 刊号)。“ 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 增刊”、“特刊”、 “专刊” 、“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 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 书号的正式出版物。第二十四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第二十五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 年以上含 5 年, 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 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第二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