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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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政务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申请人对政府办事满意度和认可度,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务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依托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依法提供各类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服务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各类政府服务。第三条(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组

2、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的受理、办理,推进内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政务体制机制和办理流程。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源头管理和目录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效能监察,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第四条(工作原则) 政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高效便民、集中集约、热情主动的原则,秉行“一站式服务”理念, 执行首 问负责、限时办结 、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二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五条(事项

3、目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以最小实际办理子项为单位,确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目录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场所、办理过程、收费情况、查询渠道、咨询投诉方式等基本要素。第七条(目录效力)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是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发布政务服务信息和开展政务服务活动的唯一来源,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办理未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得超目录范围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增加环节。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在其它平台发布政务服务信息应当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为基准,确保与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更新。第八条(简化办理

4、)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流程,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政务服务自由裁量。第九条(申请人权利) 政务服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二)办理进度及结果查询;(三)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和举报;(四)对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申报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如实向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依法配合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的审查。第十一条(现场办结和承诺办结)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以及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技术评审、公示听证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并公开承诺,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实际办理期限不得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回执管理)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职权范围内,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理并答复申请人。对不能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

6、的书面回执。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次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自动生成电子受理回执。第十三条(并联审批和协同办理) 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实行协同办理。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相关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原则开展并联审批和协同办理。第十四条(增值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辅导会和协调会,组织开展代办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第十五条(行政收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

7、何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指定的银行窗口或网络接口统一缴纳,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六条(审批印章)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刻制审批专用章用于审批活动,加盖审批专用章与加盖行政公章的证照以及其它审批材料具有同等效力。第三章 政务服务平台第十七条(服务大厅建设) 市、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行政服务大厅,集中为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街道在大型社区和居民集中区域应当建设社区便民服务点,集中为申请人提供基层便民服务。第十八条(窗口集中受理)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行政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点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不得在窗口之外受理政务

8、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和业务量较少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依照相应程序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代为受理。市垂直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所在地同级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第十九条(分厅建设) 因业务性质或场地限制不能进入综合行政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点的事项,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设立专业分厅,并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第二十条(例外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因涉密、场地限制等原因,不能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和专业分厅办理的,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

9、一条(首席代表制)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设置政务服务首席代表,授权其负责在行政服务大厅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授权行使审批办理职责;(二)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队伍建设;(三)负责与其它部门间的业务沟通协调,解决协同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四)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办理、联合辅导” 等协同办理工作,代表本部门提出会审意见;(五)协调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系统应用推广;(六)推进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创新和改革。第二十二条(场所和标识) 市、区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行政服务大厅的场

10、地、设施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的需要。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当统一名称、标识、交通指引、内部建设装修风格和硬件设施配备标准,方便申请人识别和办事。市、区和街道级行政服务大厅附近主要干道和路口应当设立醒目指示标志。第二十三条(事权划分) 市、区政府应当理顺各级事权划分标准,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下沉,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政务服务。(一)市级行政服务大厅主要办理面向法人的大型企业登记注册、大型投资项目审批、进出口配额管理、市级经济运行调节、重大民生安全管理及相关配套业务等政策性、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务服务事项。(二)区级行政服务大厅主要办理面向法人的注册登记、经济运行管理、区级投资项目审批、一般社会管理及面向自

11、然人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及其相关配套业务。(三)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社区便民服务大厅,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面向自然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社区管理等政务服务事项。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本级政府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职能相适应的行政编制,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街道办事处设立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街道的政务服务工作。街道政务服务工作可以视情况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并指定专人负责。社区政务服务工作由社区工作站负责。第二十五条(机构职责)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

12、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服务大厅日常管理,研究制定行政服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务服务工作制度;(二)审核行政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三)对行政服务大厅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培训、监督、管理和考评考核;(四)受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并跟进处理,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五)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和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统筹协调跨部门协同办理;(六)指导开展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信息共享复用;(七)检查、指导、考评各专业分厅和下级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点的工作;(八)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政

13、务服务窗口的开设;(九)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四章 政务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窗口派驻)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派驻与工作要求相符合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政务服务审批岗位应当为公务员或具有审批职能的正式编制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建立 AB 角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队伍结构和轮岗管理) 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加强窗口工作队伍的梯队管理,合理搭配窗口工作队伍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务结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最低服务年限为 2年。在服务年限内调离窗口岗位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人员管理)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政务服

14、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窗口管理,建立健全党组织和人员管理制度。拟在窗口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转接组织关系。第二十九条(人员培训) 新调入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培训,符合要求方可上岗。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第三十条(工作纪律)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热情服务,自觉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配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一)注重仪态、仪表,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二)保持工作场所环境整洁;(三)遵守考勤制度和管理制度,不擅自离岗、串岗、缺岗;(四)工作期间不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15、(六)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和监督;(七)配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创新。第三十一条(考评考核)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考评考核制度。考评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大厅工作 6 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考核,并适当提高考核优秀比例,优秀比例不低于 20%。考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被考评考核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人员激励)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对表现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优先提拔使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对优秀窗口工作人员提出使用建议。第五章 互动沟通和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互动沟通)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互动沟通平台,接收申请人业务咨询、投诉和意见收集等事宜,指导和检查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和下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互动沟通工作。第三十四条(实施部门互动沟通)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建立互动沟通处理机制,设立互动沟通电话,建设并完善网上互动沟通渠道,确保互动沟通渠道畅通。第三十五条(处理方式) 申请人互动沟通事项,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二)超出职责范围的事宜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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