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盐 城 市 亭 湖 区 耕 地 保 护 补 偿 激 励 办 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建立健全我区“ 责任+激励、行政+市场”耕地保护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 15 号)、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细则(盐发 20184 号)和江苏省耕地保 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 2016336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
2、励 (以下简称激励),是指由区国土分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区级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镇(园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村级集体组织进行表扬和奖励。全区每年原则确定 3 个镇(园区、街道)、10 个村(居)作为区级激励对象。第三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来源为区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 3 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和其他涉农资金。激励资金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区
3、国土分局负责耕地保护的绩效评价、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区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筹集和下达等,并会同区国土分局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区级激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耕地保护绩效评价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接受监督。第五条 区级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三)省、市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四)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五)区级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六)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情况;(七)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八)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九)涉土信访处理情况。具体评分指标
4、体系和标准由区国土分局制定。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园区、街道)、村(居)不具备激励资格:(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 4 任务、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任意一项核心指标未完成的;(二)受到市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地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地区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 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第七条 区国土分局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区级耕地保护的绩效评价、审核上报和审批公示工作。第八条
5、根据耕地保护绩效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镇(园区、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奖励。按照排名顺序(前三名)对受激励的镇(园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和 4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受激励的每个村级集体组织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对排名靠前的单位优先推荐为省、市耕地保护受激励单位。对受激励的镇(园区、街道)、村(居)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含国土所工作人员、村土地协管员等),区政府将授予“ 亭湖区耕地保护先 进个人” 称号,并另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区国土分局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
6、九条 区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 5 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第十条 区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园区、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一条 区级激励资金要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土地整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第十二条 区国土分局利用“慧眼守土”综合监管平台、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受激励地区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动态实时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区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接受激励资金的地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