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资源税法主要内容:第一节 资源税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节 资源税学习目标了解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 资 源税概述资 源税是 对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领 域及管 辖 海域开采 应 税 矿产 品或生 产盐 的 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 对 自然资 源占用 课 税的范畴。资 源税的特点:范 围 有限、 纳 税 环节 一次性、从量 计税或 从价 计 税 。资源税的作用:调节级差收入,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在我国境内 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
2、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规定收矿区使用费,不征资源税 注意从量定额征税,实施 “ 普遍征收,极差调节 ” 的原则(三)税目、税率一、纳税义务人(一)税目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炭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固体盐和液体盐。注: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征税。3、扣缴义务人适用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照本单位 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3、,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 按税务机关核定 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基本方法: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 (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 )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 ,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n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n 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n (一 )从价定率 -与增值税口径一致。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及代垫运费。 如果价格偏低或没有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与增值税一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